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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低保照樣被判賠63萬判例解析
環海法律事務所 2025-8月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整理/葛修嘉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
一、要旨: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相關法令,造成勞工權益可能受損,勞工可不經預告直接終止契約。雇主一旦僱用員工,即有為其投保勞工保險的義務;若未依規定投保,屬違反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行使立即終止契約的權利。
二、判決摘要
1.被上訴人(員工)主張
被上訴人(員工)自 106 年 6 月 27 日起受僱於上訴人(雇主)擔任廚房火鍋食材料理,上訴人長期未替其投保勞、健保,至 110 年 11 月 22 日才投保就業保險。員工認雇主違反勞工法令,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任職期間,109 年 2 月前每月休 2 日,其後每月休 4 日,從未休特休或國定假日,遂請求資遣費 89,169 元及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等短付工資 545,816 元,共計 634,985 元。
2.上訴人(雇主)主張
應徵時已告知月休 2 日並採統包薪資 25,000 元,員工同意後上班,後多次調薪至 32,000 元並提供每日餐費 80 元;110 年 11 月起縮短工時並將薪資調為 27,000 元。主張薪資已包含特休未休工資,且員工為自願離職,不應請求資遣費及加班費等。
三、爭點
被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
被上訴人請求短付工資54萬5816元、資遣費8萬9619元,有無理由?
四、法院判斷
1.雇主僱用五人以上員工,依法須為年滿15歲、未滿65歲的勞工投保勞保,但本案僅於110年11月23日才為員工投保就業保險,從未投保勞保,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員工於111年6月22日以「高薪低保、未給加班費」為由,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要求資遣費,法院認定屬合法行使解約權。
2.法院指出,雖可約定統包薪資,但須清楚區分正常工資與加班費,且不得低於《勞基法》最低標準。本案薪資袋僅載月薪與餐費,未區分加班費,也無證據顯示已包含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屬未足額給付。員工請求加班費、特休未休及假日工資共計545,816元,雙方對金額無爭執,法院認為請求有據;另依《勞退條例》第12條計算資遣費89,169元,亦獲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