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本票期限是多久?你務必知道的本票時效

67,198 Views 本票期限是多久?你務必知道的本票時效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本票時效 一、什麼是本票? 本票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擔保性票據,沒有固定的格式,只要具備票據法上規定「本票」的要件就可以稱之為本票。發票人開了本票之後,就應該依照本票上記載的金額跟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票載金額給受款人或執票人。(參票據法第3條) (詳細的說明以及如何開有效本票,請參考本站另一篇文章:【連結】) 二、本票的期限? 票據法上規定,本票的權利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參票據法第22條第1項)。但要如何起算?因為本票並不一定需要記載「到期日」,若未記載到期日尚可以依「見票即付」的方式(參票據法第120條),所以要如何起算本票的時效,就有下列兩種方式: 有記載到期日:從到期日起算3年內。 未記載到期日:從發票日起算3年內。 如果本票的權利因為時效而消滅後,就會成為一張無效的本票。 三、本票裁定是否會中斷時效計算? 答案是否定的。民法上有規定一些行為,做了之後可以中斷時效的計算(時效的詳細說明,請參本站另一篇文章【網址】),例如:請求、起訴,或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參民法第129條)。但聲請本票裁定的行為,並不是明文規定可以中斷時效的行為,所以不會生中斷時效的效力。 但若是在獲得本票裁定後,有以本票裁定去聲請強制執行(參票據法第123條),那後面「聲請強制執行」的行為,就是法律規定的中斷時效事由(參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若是這個強制執行有順利進行,沒有欠缺要件被撤銷或撤回或駁回的話(參民法第136條),就可以自時效中斷後,重新起算時效,也就是可以重新起算3年的意思(參民法第137條)。 四、超過本票時效怎麼辦? 本票失效了之後,很遺憾地,就沒辦法再以這張本票請求付款。當然,還是可以聲請本票裁定,但是只要對方提出已經超過時效的抗辯的話,就沒有辦法再以本票主張什麼了。但如果你對本票的發票人或是上面記載的其他人(如背書人)實際上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也就是說,當初拿到這張本票就是為了擔保特定的債務付款(如返還借款、給付買賣價金),這張本票還是可以充當你對他債權存在的證明,以證明他對你確實有債務存在,以及證明債務的金額是多少。 五、結論 案例中,因為這張本票沒有到期日,所以有效期限是以發票日起算3年,小榮4年後才想起來,已經來不及聲請本票裁定了。但是因為小榮對小華還是有一個借款的債權存在,所以小榮還是可以依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請求小華還錢(如支付命令或是直接起訴),而這張本票也可以當作小榮確實有欠小華錢的證據使用。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整理/江柏萱資深法務

【本票裁定聲請範本】什麼是「本票裁定」?追債與自保的完全攻略

31,979 Views 【本票裁定聲請範本】什麼是「本票裁定」?追債與自保的完全攻略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本票裁定  一、 什麼是本票? 本票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擔保性票據,沒有固定的格式,只要具備票據法上規定「本票」的要件就可以稱之為本票,而發票人得依照本票上記載的金額跟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票載金額與受款人或執票人。 (*註:票據法第3條)(詳細說明及如何開立,請參考本站其他文章【網址】) 二、 什麼是本票裁定? 本票裁定是一種可以用來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詳細說明請參本站其他文章【網址】)。 只要對方到期了卻沒有依照約定付款,執票人就可以憑著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法院在下本票裁定前,只會就本票裁定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也就是只會看本票的必要記載事項是否都有具備,不管實際上有沒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或是簽名的真偽,只要形式上都有記載,法院就會下一個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流程可能會非常的快速。 只要本票裁定確定了以後,執票人就可以依據這個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強制執行(查封或扣押)發票人的財產。 (*註:票據法第123條) 三、 本票裁定如何聲請? (一)聲請步驟與流程: 撰擬「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司法院或地方法院網站得下載書狀範例) 將「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及本票正本遞交給法院 繳納聲請費用:計費方式(新臺幣)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1)請求金額10萬元以下:500元(2)10萬至100萬:1000元(3)100萬至1000萬:2000元(4)其餘詳參非訟事件法第13條 法院進行審查及命聲請人補正資料 核發本票裁定 發票人收到本票裁定後未於10日內抗告,本票裁定確定 債權人可憑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二)流程示意圖: (三)應向哪個法院提出本票裁定聲請(管轄法院)? 向本票記載「付款地」之法院提出。 若本票未記載付款地,向本票記載「發票地」之法院提出。 若本票亦無發票地,向發票人「發票時的住所地或營業所地」之法院提出。 若寄錯法院,不用擔心,法院通常會幫忙將案件轉到有管轄權的法院,但可能會需花費較長時間。 詳參非訟事件法第2、第 5 條、第 194 條、票據法第120條。 (*註:非訟事件法第2條、第 5 條、第 194 條、票據法第120條) 四、 遇到本票裁定要怎麼辦? 若是遇到本票裁定,先不用慌,可以依照下列步驟檢驗看看,是不是有適合的救濟方式。 (一)抗告 確認本票要件是否均具備:也就是本票的必要記載事項是否都正確無誤。如果有缺漏或錯誤,就可以主張這張本票無效。(詳細要件,可參考本站其他文章【網址】) 確認本票日期:如果本票有記載到期日,那本票的有效期限就是從到期日起算3年內;如果本票沒有記載到期日,那就是從發票日起算3年。如果已經超過本票的有效期限了,那就是一張無效的本票了。(參票據法) 提出抗告:如果發現本票的形式要件不具備的話,可以在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時,盡快依上面會有寫的抗告期限內(通常是收到裁定後10日內)提起抗告,向法院表示這張本票是無效的(參非訟事件法第41、42條)。抗告成立的話,本來的本票裁定就會被駁回了。 如果已經超過抗告期限,或是這張本票有問題的不是上面的形式要件,而被駁回抗告,無法阻止本票裁定確定的話,接下來就看看有沒有符合下列情形,而得提起確認之訴。 (二)提起確認之訴 本票偽造或變造:先確認是不是自己開過的本票,若不是,或上面記載有被他人竄改過的話,可以主張這張本票是偽造或變造的,在收到裁定後20日內向原裁定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偽造或變造之訴」。(參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 本票債權不存在:(1) 本票是偽造或變造,但未在收到本票裁定20日內提起前開訴訟: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但在強制執行程序是否應該停止會有差異,詳如下列第5點(參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2) 請求人與債務人間原來的債務已消滅:再來,本票若沒有偽造或變造的情形,但請求人與債務人間本來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但原債務已因為清償或是罹於時效而消滅,債務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向法院主張說,本來的債權已經已經不存在了,債務人也不需要再依照本票付錢給他。(參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票據法第13條)(3) 債權已不存在且請求人取得本票是出於惡意:如果本票是真實的,所擔保的原債權也已經因為清償或罹於時效而消滅了,但請求人跟債務人之間沒有任何直接的關係,這時候債務人原則上還是得對這張本票負責,因為前開(2)點的抗辯,只適用於請求人就是本票所擔保債權的原債權人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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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範本】本票無效?!教你如何填寫一張有效本票!

105,837 Views 【本票範本】本票無效?!教你如何填寫一張有效本票!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本票介紹 一、什麼是本票? 本票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擔保性票據,沒有固定的格式,只要具備票據法上規定「本票」的要件就可以稱之為本票。發票人開了本票之後,就應該依照本票上記載的金額跟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票載金額給受款人或執票人。 為了符合經濟效益跟擔保性質,票據法規定,只要本票的法定要件形式上都具備,法院就會認可這張本票,很快速地下一個「本票裁定」(本票裁定是什麼?請參考本站另一篇文章:【連結】)。如果發票人錯過了本票裁定的抗告時間,這個本票裁定就會確定,而執票人或受款人可以直接以這個「確定的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如何進行?請參考本站另一篇文章:【連結】),查封或扣押發票人的財產。因為少了證明對方為什麼要付這筆錢的流程,所以法院裁判的效率會比一般民事訴訟快許多。 所以若是發票人已經依本票記載的金額跟到期日在期限內付款的話,要記得向受款人拿回本票,或是確保對方已將本票銷毀,以免對方再拿著本票去聲請本票裁定。 (*註:票據法第3條、第123條) 二、什麼時候會用到本票? 只要是一方需要付錢給另一方的時候,都很可能會用到。最常見的是借錢時,或是簽立任何契約的時候。如果沒辦法馬上收到對方的錢,但又擔心對方之後會拒絕付款,這時候就會要求對方開一個特定金額的本票,來擔保他一定會付款。只要對方到期了卻沒有依照約定付款,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進而快速地聲請強制執行。 三、本票要怎麼寫? 市面上有販賣很多固定格式的空白或商用本票,只要填寫正確資訊,就會是一張有效本票: (*註:票據法第3條、第123條) 但其實本票不需要花錢買,只要有一張紙,上面正確記載了本票的「必要記載事項」,一樣可以是一張有效的本票。 (一)必要記載事項【只要記載了就生效】 記載「本票」兩個字 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 記載一定金額 記載發票人的簽名或蓋章(注意,若簽的不是本名,但法院認為足以辨識出特定人的話,一樣有效力,需要對本票負責喔!) 記載「發票日:民國 年 月 日」(注意,是開出這張本票的日期,不是付款日期喔!) (二)得記載事項【記載了就有效,沒記載也不影響效力】 受款人的姓名或商號或公司名稱 當事人的身分證、電話、住址等個資 發票地點 付款地點 到期日  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約定利息(如何約定?請參考本站另一篇文章:【連結】) P.S.未記載到期日(或記載見票即付),也沒有記載受款人的本票,金額必須是500元以上才可以。 (三)不得記載事項 不生票據法上效力事項:(仍可能生通常法律效力)(1) 違約金:票據法並無違約金的規定,所以此約定不生票據法上效力。但若是有記載,仍然可以另依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請求違約金。 記載無效/無益事項:(所記載事項本身不生任何效力)(1) 背書加註條件:若背書加註「請領租金專用」等文字,僅該項條件不生票據法法上之效力,但背書文字(即背書人之名稱),仍具有背書之效力。(2) 記載「執票人得指定付款處所」文字:此記載非票據法所規定,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故此記載無任何效力。(3) 劃記平行線:雖支票有平行線的規定,但其他票據都無此規定,也未準用此項規定,所以若在本票畫記平行線,應視為無平行線之記載,該平行線無任何效力。 有害記載事項:(記載了會使本票整張無效)(1) 違反無條件付款之記載:若在本票上記載付款有附條件或限制,如:「不得提示或兌現,僅提供保證」等與「無條件擔任支付」抵觸之文字,視為未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本票因而無效。(2) 其他與票據法本質不符的事項,記載了都可能會使本票全歸無效。 因為法律並沒有明確條列式規定哪些事項屬於無益、哪些屬於有害,除了上述之外,其他事項還需要依個案去判斷,所以建議先詢問過律師,或是乾脆不要記載「必要記載」及「得記載」以外的事項,才較不會有問題。 (*註:票據法第28條、第 30 條、第 36 條、第 120 條、第 12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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