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聲請範本】什麼是「本票裁定」?追債與自保的完全攻略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小富跟小貴借了十萬元,到了約定日期卻還不出來,小富拜託小貴多寬限幾天,小貴答應了,但要求小富要開一張本票給他,才願意讓他晚個幾天。
小富雖然不知道本票是什麼,但為了能寬限幾天,就按照小貴說的開了一張本票。後來小富還錢了,卻忘記把本票要回來。
沒想到過了五年,小貴竟然拿著那張本票去法院,要求小富依照本票所載金額付錢給他,小富傻眼了,現在小富要怎麼辦呢?
本篇文章重點
本票裁定
一、 什麼是本票?
本票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擔保性票據,沒有固定的格式,只要具備票據法上規定「本票」的要件就可以稱之為本票,而發票人得依照本票上記載的金額跟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票載金額與受款人或執票人。
(*註:票據法第3條)
(詳細說明及如何開立,請參考本站其他文章【網址】)
二、 什麼是本票裁定?
本票裁定是一種可以用來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詳細說明請參本站其他文章【網址】)。
只要對方到期了卻沒有依照約定付款,執票人就可以憑著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法院在下本票裁定前,只會就本票裁定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也就是只會看本票的必要記載事項是否都有具備,不管實際上有沒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或是簽名的真偽,只要形式上都有記載,法院就會下一個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流程可能會非常的快速。
只要本票裁定確定了以後,執票人就可以依據這個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強制執行(查封或扣押)發票人的財產。
(*註:票據法第123條)
三、 本票裁定如何聲請?
(一)聲請步驟與流程:
- 撰擬「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司法院或地方法院網站得下載書狀範例)
- 將「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及本票正本遞交給法院
- 繳納聲請費用:計費方式(新臺幣)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
(1)請求金額10萬元以下:500元
(2)10萬至100萬:1000元
(3)100萬至1000萬:2000元
(4)其餘詳參非訟事件法第13條 - 法院進行審查及命聲請人補正資料
- 核發本票裁定
- 發票人收到本票裁定後未於10日內抗告,本票裁定確定
- 債權人可憑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二)流程示意圖:
(三)應向哪個法院提出本票裁定聲請(管轄法院)?
- 向本票記載「付款地」之法院提出。
- 若本票未記載付款地,向本票記載「發票地」之法院提出。
- 若本票亦無發票地,向發票人「發票時的住所地或營業所地」之法院提出。
- 若寄錯法院,不用擔心,法院通常會幫忙將案件轉到有管轄權的法院,但可能會需花費較長時間。
- 詳參非訟事件法第2、第 5 條、第 194 條、票據法第120條。
(*註:非訟事件法第2條、第 5 條、第 194 條、票據法第120條)
四、 遇到本票裁定要怎麼辦?
若是遇到本票裁定,先不用慌,可以依照下列步驟檢驗看看,是不是有適合的救濟方式。
(一)抗告
- 確認本票要件是否均具備:
也就是本票的必要記載事項是否都正確無誤。如果有缺漏或錯誤,就可以主張這張本票無效。(詳細要件,可參考本站其他文章【網址】) - 確認本票日期:
如果本票有記載到期日,那本票的有效期限就是從到期日起算3年內;如果本票沒有記載到期日,那就是從發票日起算3年。如果已經超過本票的有效期限了,那就是一張無效的本票了。(參票據法) - 提出抗告:如果發現本票的形式要件不具備的話,可以在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時,盡快依上面會有寫的抗告期限內(通常是收到裁定後10日內)提起抗告,向法院表示這張本票是無效的(參非訟事件法第41、42條)。抗告成立的話,本來的本票裁定就會被駁回了。
- 如果已經超過抗告期限,或是這張本票有問題的不是上面的形式要件,而被駁回抗告,無法阻止本票裁定確定的話,接下來就看看有沒有符合下列情形,而得提起確認之訴。
(二)提起確認之訴
- 本票偽造或變造:
先確認是不是自己開過的本票,若不是,或上面記載有被他人竄改過的話,可以主張這張本票是偽造或變造的,在收到裁定後20日內向原裁定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偽造或變造之訴」。(參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 - 本票債權不存在:
(1) 本票是偽造或變造,但未在收到本票裁定20日內提起前開訴訟: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但在強制執行程序是否應該停止會有差異,詳如下列第5點(參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
(2) 請求人與債務人間原來的債務已消滅:
再來,本票若沒有偽造或變造的情形,但請求人與債務人間本來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但原債務已因為清償或是罹於時效而消滅,債務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向法院主張說,本來的債權已經已經不存在了,債務人也不需要再依照本票付錢給他。(參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票據法第13條)
(3) 債權已不存在且請求人取得本票是出於惡意:
如果本票是真實的,所擔保的原債權也已經因為清償或罹於時效而消滅了,但請求人跟債務人之間沒有任何直接的關係,這時候債務人原則上還是得對這張本票負責,因為前開(2)點的抗辯,只適用於請求人就是本票所擔保債權的原債權人時。
但是,若請求人取得這張本票的方式,是出於惡意(如強暴、脅迫、詐欺),且有證據足以證明的時候,不論請求人與債務人有沒有關係,債務人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債權已不存在。(參票據法第13條)
如果上述方法都不適用的話,很遺憾地,債務人很有可能就得對這張本票負責了。
(三)額外問題:若是已經開始進行強制執行了怎麼辦?
- 何時會進入強制執行?
若是來不及抗告,或是抗告被駁回,本票裁定就會確定,債權人就可以憑本票裁定跟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提起「確認偽造或變造本票之訴」的情形:
有在前開所述20日內提起此種訴訟的話,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參非訟事件法第195條)。除非債權人願提供相當的擔保繼續執行,且債務人也不願提出相當的擔保時,法院才會繼續執行。
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後,強制執行的程序就會先暫停(但還不會解封),直到此「確認之訴」判決確定日止。 - 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的情形:
如果不符合前者的情形的話,債務人都可以提供一定的擔保,「得」請求法院停止強制執行(參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3項)。 -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1) 為何要提起:
因為提起「確認本票偽造或變造之訴」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法院都只會對實體事實作認定,而前開法院的「停止強制執行」也只是暫時性的,所以若想要終局地撤銷這個強制執行程序,債務人可以針對該強制執行程序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強制執行程序(參強制執行法第14條);但只有在強制執行程序已經開始但還沒終結時,才能夠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2) 提起方式:
「債務人異議之訴」可選擇另訴提起,或是直接與原來的「確認之訴」合併請求。但法院都是實體上的「確認之訴」已確定結果後,才會判決「撤銷該強制執行程序」,所以若是以合併請求的方式,法院就可以在下「確認之訴」的判決時,同時判決「撤銷該強制執行程序」。
(3) 若未提起:
若只有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而沒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債務人還是可以等到前開2種「確認之訴」判決勝訴確定之後,再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向法院執行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該強制執行程序(參強制執行法第12、13條、最高法院70年度第2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結果也是一樣的。
(四)已被強制執行而移轉的財產?
如果債務人已被強制執行,且已經有財產被移轉了,債務人必須等到前開2種「確認之訴」判決勝訴確定以後,才能夠另外再向接收財產的人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請求返還被移轉的財產(參民法第179條)。而若該強制執行程序有造成債務人損害,且債權人應負侵權責任時,債務人還可以向其請求侵權的損害賠償(參民法第184條、最高法院70年度第2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五、結論
案例中的情形,如果小富在還錢的時候有記得請小貴返還或銷毀本票,就不會讓小貴有機會去聲請本票裁定了。不過幸運的是,因為離發票日已經經過五年了,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到期日的話,通常本票已經逾期了,小富就可以在期限內抗告,主張那張本票已經逾期失效了,而讓本票裁定被駁回。
因為本票是一種很好用的擔保方式,所以其實社會上也很多被不當濫用的情形。大家千萬要注意,不要隨意簽名,要是剛好簽到一張本票,或是被別人改寫成本票,到時候還是有可能會需要依照本票上的記載負責!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江柏萱資深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