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管理每月必看系列10|職災認定關鍵:雇主8小時通報做了嗎?
349 Views 企業主管理每月必看系列職災通報8小時=企業紅線 環海法律事務所 2025-9月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整理/葛修嘉 113年度上字第38號 一、要旨: 依職安法第37條第2項第3款規定,員工於工作場所因工作任務發生之職業災害,雇主有於8小時內通報之義務,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3萬元。 本案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判決應對勞動契約是否存在、工作人員從屬性是否成立,以及事故是否符合職業災害要件,應做盡職權調查,原審法院判決理由不備,已影響裁判結果。因此裁定撤銷原判決,爰將原判決廢棄,發交原審地方行政訴訟庭另為適法之裁判。 二、判決摘要 1.上訴人(合作社)主張 工作人員程○美並非合作社社員,未在名冊內,也未繳股金或領證,其工作係透過個人介紹受聘,未受合作社指揮監督,與合作社無僱傭關係。原處分僅憑單一證詞,調查不全,將合作社視為僱主並裁罰,屬違法。 2.被上訴人(勞檢處)主張 工作人員程○美在合作社督導安排下於醫院提供照顧服務時跌倒受傷,屬職業災害,且證據顯示其工作過程具有人格、經濟與組織從屬性,符合勞動契約要件。合作社在得知其住院後卻未於8小時內通報,已明顯違反職安法第37條第2項第3款,因此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均屬合法,應予維持。 三、爭點 上訴人與工作人員間是否存在僱傭關係? 被上訴人以原上訴人未即時通報為由裁罰,是否有違誤? 該事故發生與業務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 四、法院判斷 一、勞工若在工作場所受傷需住院,雇主必須於 8 小時內通報。是否屬勞工,要看是否具有人格、經濟與組織上的 從屬性。 1.人格從屬性 人格從屬性的核心在於勞工是否必須無條件接受雇主的指揮命令,若拒絕則可能受懲戒或不利影響。然而,本案工作人員曾因不敢抽痰而婉拒特定病患,卻未因此減少派班或遭受處罰,甚至通訊內容呈現的是「提供機會」而非強制派工。此情形顯示工作人員並非處於典型的「不得拒絕」狀態,難以符合人格上從屬性的要求。 2.組織從屬性 組織從屬性意指勞工是否被納入雇主的生產組織體系,受內部規範、分工合作與紀律制約。原審僅因工作人員與其他照服員之間有互助、分攤照護工作的情形,即推論存在組織上從屬。然而,一般生活中互助合作常見,並不足以直接證明其屬於同一雇主體系下的分工合作。因此,僅憑互助行為即認定組織從屬,仍有證據不足與說理不當之疑。 二、職業災害則須同時具備「在工作中發生」(業務遂行性)及「與工作有因果關係」(業務起因性)工作人員於工作期間因自行沐浴跌倒受傷並住院。即使承認其與原告間具有從屬性而成立勞動契約,但事故發生與工作內容並無直接因果關係,此為個人生活行為,與照顧病患之工作未必有直接關聯難認屬職業災害。原審未進一步查明,即認為雇主未通報屬違法並維持處分,理由不足,法律適用亦有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