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管理每月必看系列
雇主調動權與勞工權益判例解析
環海法律事務所 2024-11月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整理/古卉茹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743號
一、要旨:
若雇主的調動是出於業務需要且未濫用權利,即使勞工因此受有精神上不利益,也不能直接認為是對勞動條件有做出不利變更,避免妨礙企業的調整和發展。
二、勞工主張
勞工原任職於公司A分行從事管理職,後公司在未徵詢同意下將其調至B分行,職位、職稱皆無變動,但工作內容轉為其不熟悉的業務職。遭調職後,公司未提供合理資源,反訂定高業績目標,造成其考績不佳,遭到公司終止任用。
勞工要求公司回復其原職務、重新核定考績,並認為公司解僱不合法,僱傭關係仍然存在,公司應支付積欠薪資及提繳退休金。
三、公司主張
雇主基於企業經營難免需要調整勞工職務,職務調動依照工作規則也未違反勞動契約,且考量勞工先前經驗與通勤便利性,調動後薪資、職等和職稱不變,工作內容也符合其專業能力,勞動條件並無任何不利變更。
但勞工調職後出勤狀況不佳、拒絕日間執行業務、多次缺席會議,導致考績下降又不配合績效改善計畫,始遭到第一次解雇。即使第一次解僱不合法,勞工後續將客戶資料帶離工作場所供個人訴訟之用,嚴重違反個資法及公司保密規定,勞動契約也應第二次解雇隨之終止。
四、爭點
雇主是否因業務需要且未濫用權利即可調動勞工職務?
五、法院說
企業營運下雇主有調動勞工職務的權利,但應符合勞基法第10-1條第5款之約定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而受權利濫用禁止原則規範,對其工資、勞動條件不得有不利變更,並具有必要性、合理性而無權利濫用之情況。
原審法院應該更仔細探討工作性質之變更對勞工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有造成怎樣的不利影響,不能僅以勞工精神層面受不利益對待即認為勞動條件有不利益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