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聲請範本】什麼是「支付命令」?追債與自保的完全攻略

19,036 Views 【支付命令聲請範本】什麼是「支付命令」?追債與自保的完全攻略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支付命令 一、支付命令是什麼 支付命令是一種迅速、簡便又省錢的合法追債程序。 債權人如果是請求給付金錢、一定數量的有價證券或其他金錢替代物,可以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督促其付款的支付命令,當債務人確定有合法收到支付命令,但沒有在期限內異議的話,支付命令就會確定,債權人可以直接持該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參民事訴訟法第508至521條) 二、 支付命令如何聲請 (一)聲請步驟: 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您可點選 司法院或地方法院網站均有「書狀範例」可下載) 準備證明債權之相關文件(如:借據、匯款證明、契約、本票、支票等) 將支付命令聲請狀與相關證明文件併同遞交給法院 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參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第1款;若支付命令生效且確定,可主張由債務人支付此費用) 法院可能會發函要求補交資料,依法院之要求與期限內補交(如:憑法院函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 (二)應向哪個法院提出聲請(專屬管轄): 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 債務人為法人的話,法人營業所地之法院 有多債務人時,各債務人依前2點住居所或營業所地之法院,均有管轄權。 若是在錯誤的法院提出聲請,法院將會直接駁回聲請。 詳參民事訴訟法第510、513條。 三、支付命令流程 (一)支付命令流程如下: 債權人提出聲請 法院進行書面審核 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同時寄送債權人與債務人) 合法送達債務人後,20日內未異議,支付命令確定 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上述流程詳參民事訴訟法第508至521條) p.s.債權人拿到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不代表法院就會直接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而是債權人需另行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何聲請強制執行?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連結】) (二)流程示意圖: (三)上開流程中,「債務人未收到支付命令」的部分,若不知道債務人現在在哪、住哪怎麼辦? 支付命令必須合法送達本人才可以生效,若不知其住址,而無法送達債務人的話,也不能以公示送達的方式為之。所以支付命令如果在核發後3個月內,都還是不知道住址,無法送達的話,支付命令只能失其效力了。(參民事訴訟法第515條) 但是未來債權人若知道了新的住址,還是可以再聲請一次支付命令;或是債務人就算不知道住址,也是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就不一定要送達本人,也可以用公示送達的方式。 四、債務人異議 於支付命令流程中,「債務人異議」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程序,對整個程序會有很大的影響,所以這裡我們再更詳細地來說明。 (一)若債務人提出異議,會有什麼效果? 支付命令失效:若債務人於收到後20日的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參民事訴訟法第516、519條),支付命令就失其效力。 視為起訴或調解聲請:但此時債權人原支付命令聲請就會視為起訴或調解之聲請(50萬臺幣以下的小額訴訟會強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就進入訴訟;參民法第519條、403條),法院可能會要求債權人補交起訴的裁判費;若不補交,起訴就會被法院裁定駁回,視同未起訴。但起訴被裁定駁回後,債權人日後還是可以再重新起訴。 進入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如果有補交裁判費或調解費的話,這時候就會進入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 (二)債務人為何需要即時異議?如果收到了支付命令但是不知道要向法院異議,或是雖然異議了但是已經超過期限,後果都是非常嚴重的。因為支付命令確定後,債權人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可能覺得自己的財產莫名其妙就被扣押或查封了,帳戶也可能被凍結,而要解封更是曠日費時,需要先提起民事訴訟(如下第4點),然後開始漫長的訴訟程序,等到判決勝訴確定,訴訟終結後,才能夠向法院聲請撤銷原來的強制執行程序,而且誰也沒有辦法保證一定會勝訴,代價實在太大。 (三)債務人要如何異議?承前所述,因為支付命令確定後的效果對債務人太不友善,所以法律規定也有做一些彌補。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如果認為該支付命令有問題,只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的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異議,不需附任何理由,支付命令就會失效。(參民法第516、519條) 支付命令失效後,雖然承前開所述,會轉而進入一般訴訟程序,但因為法院會進行實體審理,債務人也可以有向法院表示意見之機會,能夠進行較完整的攻擊防禦,程序上較有保障。 (四)債務人如果來不及異議怎麼辦? 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1)若是來不及向法院異議,也不用擔心,還是有機會可以補救。債務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支付命令債權不存在之訴」,向法院主張債權不存在(參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勝訴的話對方就不能再以支付命令主張的債權要求債務人付款了。(2)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若是已經開始強制執行了,債務人在提起前開「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後,可以在同一個訴訟中向法院表示願意提供一定的擔保,請求法院停止強制執行(參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法院准許的話,就會裁定該強制執行的程序,在「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的判決確定前,都會暫時停止。 債務人異議之訴:(1)為何要提起:若已經開始強制執行程序,且尚未執行終結的話,因為前開「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只有針對債權人所主張債權等實體的事實認定,前開停止強制執行的裁定也只是暫時性的,所以若想要終局地撤銷這個強制執行程序,債務人可以針對這個強制執行程序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強制執行程序(參強制執行法第14條)。(2)提起方式:而提起方式可選擇另訴提起,或是直接與「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合併請求。但法院都是實體上已確定債權不存在後,才會判決撤銷該強制執行程序,故若是以合併請求的方式,法院就可以在下「確認債權不存在」的判決時,同時判決「撤銷該強制執行程序」。(3)若未提起:若只有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而沒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債務人還是可以等到「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判決勝訴確定之後,再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向法院執行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該強制執行程序(參強制執行法第12、13條、最高法院70年度第2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結果也是一樣的。 (五)債務人來不及異議,而已被強制執行而移轉財產了怎麼辦?如果債務人來不及異議而已被強制執行,且已經有財產被移轉了,債務人必須等到前開「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判決勝訴確定以後,才能夠另外再向接收財產的人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請求返還被移轉的財產(參民法第179條)。而若該強制執行程序有造成債務人損害,且債權人應負侵權責任時,債務人還可以向其請求侵權的損害賠償(參民法第184條、最高法院70年度第2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五、結論 因為法院對支付命令聲請的審查,依法只採書面審理,只要形式要件都具備,請求看起來也都有理可據,法院原則上都會准許,所以流程會進行得相當快速。 而且支付命令確定後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省去法院實體進行審判的程序與時間;裁判費用也便宜許多,如果債務人未異議而使支付命令確定,500元的裁判費亦可由債務人支付,一同進行強制執行,對債權人來說是個非常好用的合法追債程序。所以前言中所述小額欠款的情形,選擇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對小華來說會是最適合的方式。 但承前所述,支付命令對債務人的影響甚大,所以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時一定要及時妥善處理,以免為了討回公道還得大費周章,就算最後有討回錢也已經浪費了許多人力、物力等無形成本。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整理/江柏萱資深法務

支票期限是多久?你務必知道的支票時效

140,000 Views 支票期限是多久?你務必知道的支票時效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支票時效  一、 什麼是支票? 支票是一種特定格式的支付性票據,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的支票後,上面所載的受款人或是持有這張支票的人(也就是法律上所謂的「執票人」),可以直接憑著這張支票,請求支票上記載的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條件代替發票人付款。 (詳細的說明以及如何開有效支票,請參考本站另一篇文章:【連結】) 二、 即期支票與遠期支票 在說明支票的期限之前,需要先說明的是什麼是「即期支票」,什麼是「遠期支票」。 (一)即期支票:「發票日」的記載和實際開立發票的日期是一致的,因此拿到這種支票的人,馬上就可以向銀行請求兌現。 (二)遠期支票:「發票日」的日期並不是實際開立發票的日期,而且是記載未來的日期,也就是票據法第128條所指的「票載發票日」。如果拿到這種支票,必須等到上面所記載的發票日到了之後,才可以拿去請求銀行兌現。因為支票依票據法的規定限於「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執票人一拿到就可以立即兌現,所以不能約定付款的到期日,也就是說,不能約定「到未來某一天才可以付款」。但因為支票提示期限與消滅時效都較短(提示期限:最短是7日/消滅時效:1年),為了更方便使用,法律也開始承認發票日可以記載未來的日期,所以才會有「支票到期日」一說,但其實「到期日」只是為了方便溝通的用語,並不是正確的概念。若支票上特地記載了「到期日」,這個記載也會無效。 三、 支票的期限?超過期限怎麼辦? 首先我們要區分支票過期的情形,因為支票有三種期限,一是「付款提示日」,二是「追索權時效」,三是「支票權利時效」。 (一)付款提示期限:所謂付款提示,是指向付款人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人給付票載金額的行為。而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依據票據法第130條規定: 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7日內。 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15日內。 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2個月內。 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才提示的話,銀行或是支票發票人以外的人可以不兌現,也就是銀行可以退票,俗稱又叫做「跳票」。但只要還在支票的請求權時效內,執票人還是可以直接向發票人請求付款。 (二) 追索權時效:所謂追索權,是指向前手(發票人、背書人)請求給付票載金額的權利。執票人必須是在「付款提示期限內提示」而遭付款人拒絕(也就是銀行在付款提示期限內退票),且在拒絕付款日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才可以對前手有追索權。至於追索權的時效,是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4個月,若未於期限內行使,追索權消滅,也就是不能再向背書人請求付款。 (三) 支票的權利時效:支票的權利時效,是指整個支票的權利效率而言。自發票日起算1年,未在1年內行使支票權利的話,支票的權利就會消滅,也就是支票失效的意思。支票失效了之後,很遺憾地,就沒辦法再以這張支票請求付款。但如果你對支票的發票人或是上面記載的其他人(如背書人)實際上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也就是說,當初拿到這張支票就是為了特定的債務付款(如返還借款、給付買賣價金),這張支票還是可以充當你對他債權存在的證明,以證明他對你確實有債務存在,以及證明債務的金額是多少。 (*註:票據法第13條、第22條第1、2、4項、第128條、第130條、第131條、第132條、第134條、第136條) 四、結論 案例中,小華三個多月後才想起支票,如果發票日確實是收到支票的日期的話,那無論是在哪邊開的發票,都已經超過提示期限了,再向銀行請求付款的話,銀行可以拒絕。且因為沒有在期限內提示,若支票上有其他背書人,小華也沒辦法請求他們付款了,因為沒有追索權。但因為一年期限還沒過,所以小華還是可以以支票請求小榮付款。 另外,若是小華一年後才想起來,因為支票已經失效了,所以不能以支票請由小榮付款。但是因為小榮確實還有欠小華二手車的錢,如果小榮拒絕付款的話,小華還是可以依照二手車買賣的關係向小榮主張對他有債權存在,並以該支票作為證據,證明他們確實有買賣二手車的事實,所以小榮才會給付這張支票。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整理/江柏萱資深法務

【支票範本】支票無效?!教你如何填寫一張有效支票!

87,479 Views 【支票範本】支票無效?!教你如何填寫一張有效支票!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支票介紹 一、什麼是支票? 支票是一種特定格式的支付性票據,想要開立支票,需要先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支票帳戶,通過信用審核成功開戶的人才能拿到銀行印製的空白支票。 支票是為了方便流通而設計,主要的功能是為了作為取代大筆現金的支付性工具。為了能夠取代現金,只要支票的形式要件都具備,銀行就會無條件付款,要獲得兌現與其他種類票據比相對地容易。而為了避免遭到濫用,只有信用良好的人才有辦法通過金融機構支票帳戶的開戶審核,進而更加保障支票所代表的信用價值。 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的支票後,上面所載的受款人或是持有這張支票的人(也就是法律上所謂的「執票人」),可以直接憑著這張支票,請求支票上記載的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條件代替發票人付款。 (*註:票據法第4條) 二、支票要怎麼開?怎樣才算是合法有效的支票? 因為支票是一種委託金融機構代為付款的票據,所以想要開立支票的人,必須先向任一家金融機構申請開立支票帳戶。同上面所述,只有信用良好的人才能通過開戶審核,而拿到銀行自行印製的空白支票簿。 因為支票通常都是由銀行所印製,所以基本上只要照著空白支票上的欄位確實填寫,就會是有效的支票。 但以下還是說明一下支票的必要記載事項,若是漏未填寫,也沒有合法授權他人填寫的話,支票可能就會是無效的。 (一)必要記載事項:【一定要填寫,留空或寫錯就可能讓支票無效】 記載「支票」兩個字 填寫一定金額(需要大寫) 記載付款的銀行 記載「無條件支付」或「憑票支付」 填寫發票的年月日(注意,是開出這張支票的日期,不是到期日喔!) 記載付款地(通常是付款銀行之詳細地址) 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注意,若簽的不是本名,但法院認為足以辨識出特定人的話,一樣有效力。不過還是建議要以本名為主,才不會有爭議的空間) (二)得記載事項:【記載了就有效,沒記載也不影響效力】 受款人的姓名或商號或公司名稱 發票地點 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在左上記載2條平行線(有記載平行線的話,這張支票就不能直接兌現,而是只能存入金融機構的帳戶;若是平行線內還有記載特定金融業者,那就是只能存入該特定金融業者的帳戶。若未記載,則可以選擇兌換現金或是存入帳戶) 約定「自付款提示日起利息」之利率(如何約定?請參考本站另一篇文章:【連結】) (三)不得記載事項: 不生票據法上效力事項:(仍可能生通常法律效力)A.保證:票據法上雖然有「保證」的規定,但支票不準用之,所以如果在支票上記載「連帶保證人之背書」或「保證」,不生票據法上保證的效力,但還是會生背書之效力。B.背書加註條件:若支票背書加註「請領租金專用」等文字,僅該項條件不生票據法法上之效力,但背書文字(即背書人之名稱),仍具有背書之效力。 記載無效/無益事項:(所記載事項本身不生任何效力)A.付款的到期日:因為支票都是屬於「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執票人一拿到就可以立即兌現,所以不能約定付款的到期日。B.支票約定利息:同上,支票都是屬於「見票即付」,所以約定利息無意義。但若是約定「自付款提示日起後之利息」的利率,就會是有效的。 有害記載事項:(記載了會使支票整張無效)A.違反無條件付款之記載:若在支票上記載付款有附條件或限制,如:「於受款人交付貨物後方得提示兌現」等與「無條件擔任支付」抵觸之文字,視為未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支票因而無效。B.記載「委託非金融業者付款」:支票限於委託金融業者付款,故此記載有違支票本質,支票因而無效。C.其他與票據法本質不符的事項,記載了都可能會使支票全歸無效。 (四)因為法律並沒有明確條列式規定哪些事項屬於無益、哪些屬於有害,除了上述之外,其他事項還需要依個案去判斷,所以建議先詢問過律師,或是乾脆不要記載「必要記載」及「得記載」以外的事項,才較不會有問題。 (*註:票據法第 4 條、第 5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36 條、第 125 條、第 128 條、第 130 條、第 133 條、第 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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