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主動處理

欠錢不還會怎樣嗎?債務人及保證人債務未清償之風險分析

8,031 Views 欠錢不還會怎樣嗎?債務人及保證人債務未清償之風險分析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未清償債務之風險 一、 風險一:需要多付錢 利息:(1) 說明:利息是一項乍看之下不起眼,但累計起來會很可觀的項目。因為在法律上,只要還在時效以內,債權人是可以不用到期就立刻催討的,所以只要債權人的請求權還沒有罹於時效,利息就可以隨著時間繼續累計(什麼是請求權時效?詳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民事時效統整】)。而且就算沒有特別約定,但是債務已經過了清償期(也就是還款或付款期限),債權人依法還是可以請求「遲延利息」。(2) 計算:A. 約定利息:如果雙方當初有約定要付利息的話,就得依照約定的利率計算利息;未約定利率的話,也得依照法定利率計算應給付的利息。B. 未約定利息:如果雙方並沒有約定利息,但債務到期的話,債權人依法也還是可以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的「遲延利息」。(利息如何計算與約定,詳可參考本站另一篇文章【利息】)(3) 時效:要注意的是,利息的請求權時效只有5年;罹於時效的利息部分,債務人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還有一點,如果本金債權已經罹於時效的話,利息也會隨之罹於時效。(參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時效長短與抗辯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民事時效統整】) 違約金:(1) 說明:如果雙方有約定,債務人沒有依約定如期清償的話,需要給付違約金的話,債務人就要注意,除了本金與利息之外,還有一個違約金需要給付。(2) 舉例:生活中最常見的違約金約定,就是民眾在與銀行往來時,不論是向銀行貸款,或是申辦信用卡時,所簽的文件中,通常都會有違約金條款的部分。如果民眾沒有按時繳卡費或還款,累計一定數額或期數,就會開始加計違約金。這種違約金通常會是按日或按月加計,所以如果拖欠太久未繳,累積的違約金合計超過本金數倍是非常有可能的。(3) 時效:違約金的時效也需要特別注意,因為違約金的債權與時效都是與本金債權各自獨立的。違約金的請求權時效依目前法院的見解,是適用民法第125條的15年;而且就算本金債權罹於時效,債務人提出了時效抗辯,對違約金債權也只生向後消滅,不再繼續累計的效力,而無法拒絕給付違約金。舉例來說,假設本金的債權時效是2年,債權人10年後才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雖然可以對本金提出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但對違約金部分,債務人提出前開時效抗辯後,仍然得給付這10年間累計的違約金,因為違約金還未罹於15年時效。(參最高法院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風險二:被強制執行 債務到期時,債權人不一定會先通知債務人付款,也有可能直接走法律途徑請求債務人付款,並聲請強制執行。而如果債權人已經走法律途徑的話,要特別注意,法律有一些簡便快速的討債程序,法院會簡單做書面審查後就准許債權人聲請進行強制執行。如果債權人有採取這些較簡便的法律程序(如: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實行抵押權、假扣押等),債務人很可能會在收到通知沒多久,還沒有反應過來的時候,名下財產就被查封或扣押,自己的薪水和銀行帳戶也可能被扣住,房屋或土地還可能直接被拍賣。至於債權人可能會走哪些法律途徑,以及債務人分別要如何應對,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被告了怎麼辦】。但其實最好的應對方式,就是盡快還款。另外,如果是連帶保證人的話,也有可能與債務人面臨此相同的風險。(一般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的差別?詳請參本站另一篇文章【保證人】) 三、風險三:刑事責任 如果債務到期但一直不還錢,首先要注意的是,債權人有可能會覺得債務人是在故意騙財,而告債務人刑事的詐欺罪。當然,並不是只要欠錢不還就會成立詐欺,而是債務人在借錢時真的有欺瞞謊騙的行為(如:以虛構的理由借錢,且債務狀況不佳,一開始就顯然還不了錢),才會構成詐欺罪,但如果債權人真的提告了,債務人可能還是得花時間接受警察與檢察官的調查,甚至是法院的開庭。(但債權人也不能單純為了懲罰債務人而亂提告,否則可能會有刑法誣告罪的刑事責任要承擔) 債務人可能有哪些行為會需要負刑事責任,詳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刑事責任分析】,有更詳盡的說明。 此風險通常僅有債務人會需要注意,但保證人如果有特殊的情況,如也有參與行騙,那也還是有可能被當成詐欺罪的共犯而同樣需負擔刑事責任。 四、風險四:債信紀錄不良 如果債務人欠債不還,特別是積欠金融機構的債務,很有可能會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留有「債信不良」的紀錄,而導致未來再與金融機構往來時會有困難,例如向銀行申請貸款會無法通過,或是無法申辦信用卡。另外,如果是保證人的話,如果清償責任已經落在保證人身上了,但保證人也還不出來的話,一樣也會面臨這個風險。(保證人何時負清償責任?詳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保證人】) 五、債務人及保證人可以怎麼做 債務人:債務人的方面,最好的建議當然就是準時、盡快還款,不要欠錢不還。但如果是真的還不出來怎麼辦?首先可以試圖向債權人請求進行債務協商(什麼是債務協商?詳參本站另一篇文章【債務協商】);如果協商不成,那就是只能按照原來的約定還款了。 保證人:(1) 有定期限:如果保證人的保證是有約定期限的話,只要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沒有對保證人請求的話,保證人在到期之後,就可以免除保證責任了。(2) 未定期限:但如果保證人的保證是沒有約定期限的話,在發現所保證的債務到期之後,就要趕緊主動地催告債權人為審判上請求(也就是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保證人所定1個月以上期限內起訴的話,保證人就可以免除保證責任。就算債權人真的有在1個月內起訴,而使保證人不能免除責任,但也可以暫停利息或違約金的累計,對保證人來說也還是有利的。(保證人的責任與如何免除,詳請參本站另一篇文章【保證人】) 六、結論 前言中案例的情形,小金其實應該在小榮跑路時,就趕緊先跟小華聯繫,確認她所保證的這筆債務的詳細情形,以及催告小華定期起訴,否則放著不管的話,利息以及按日加計的違約金可能就會持續一直累計,而且保證責任也一直不能免除。 但小金沒有在小榮跑路時就聯繫小華也沒關係,什麼時候想到就趕緊聯繫小華,並且催告小華定期起訴,才有機會可以免除保證責任,或是停止利息及違約金的累計。 不論是債務人或者是保證人,債務如果到期了未清償,千萬不能放著不管,一定要主動積極地處理,以免需要還的債務像雪球一樣愈滾愈大,後悔莫及!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整理/江柏萱資深法務

債務人主動處理債務之方式-債務協商

8,001 Views 債務人主動處理債務之方式-債務協商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債務協商 一、 債務協商是什麼 廣義來說,只要是債務人就他所負債務的一切相關事項,如債務清償日期、債務利息、債務還款總金額等等,向債權人進行協商,都可以是債務協商。通常是債務人無法依照原約定的還款或付款條件履行時,才會進行債務協商,但債務協商並不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定程序,所以債權人沒有義務接受債務協商的請求,也沒有一定要接受債務人所提出的條件。 另外,法律上有特別對一個類型的債務協商做特別的規定,就是債務人是一般消費者時,如果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而想聲請更生或清算的話(即「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類似於一般民眾的破產程序),需要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進行債務協商,或是直接向法院聲請以調解的方式進行前開債務協商。 以下分別介紹一般的債務協商,以及上開消費者債務協商。 二、一般的債務協商 一般債務協商中,較常見的除了債務人自行與債權人進行協商外,還有向銀行貸款或欠繳信用卡費等對銀行負債而無法償還時,與銀行進行的債務協商。 是否有拘束力?通常這種未經過法院介入的私下債務協商程序,對債權人及債務人都沒有任何法律拘束力,所以雙方都可以自由決定要不要接受協商,以及要不要答應對方的條件;協商方式與條件也沒有任何限制,只要雙方都同意就好。 協商成立後,可否再爭執?若是一方有答應了另一方的債務協商條件,且該債務協商成立的結果有留下一定的證據(如對話紀錄、書面契約、協議書等),在法律上,雙方就是已經成立了一個債務清償的「和解契約」,該協商結果就是和解契約的內容,而也因此會生契約的拘束力;若是一方向法院請求雙方履行該和解契約,經過法院判決之後,就會有法律的強制力。所以當一方不願遵守債務協商的約定時,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的;而若是一方不履行協商結果有正當合理的原因的話,也可以向法院提出來,法院會審查判斷雙方是否應該繼續履行該和解契約。但法院判決確定之後,雙方就只能依照法院判決的結果處理該債務,不能再有任何爭執。 三、消費者債務協商 適用對象:(1) 債務人:限於一般消費者,也就是指,近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僅從事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以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也就是一般民眾,公司或法人以外者)。(2) 債權人:金融機構。 進行方式:債務人就其所負的全部債務,想要聲請更生或清算的話(即一般民眾的破產程序,通常是債務顯然大於現有財產,且還款能力十分低時才會聲請的程序),需要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進行債務協商,或是直接向法院聲請調解來進行債務協商。實務上通常是直接向法院聲請調解,此步驟在法律程序上可稱為「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上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51條) 為了避免自己錯失保障權利的機會,受到不利的判決而被強制執行,通常如果被告了,還是比較建議委任律師來代為處理,較能知道如何主張及保障債務人的權利。 另外,如果債務人負有債務,並且還不出來時,並不一定只能被動地等債權人來告。債務人也可以主動地處理,像是向債權人協商,如協商能延期,或是稍微減少債務的金額等(什麼是債務協商?可參本站的另一篇文章【債務協商網址】),如果夠有誠意的話,也許不需要走到法院這一步,就可以與債權人和諧地處理好債務問題。 四、可不可以找律師協助進行債務協商? 答案當然是可以的,而且非常建議找律師協助進行債務協商。 在一般的債務協商情況下,雙方若是協商成立,而成立法律上的和解契約,是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履行,並於判決確定後就判決的內容聲請強制執行的。而在消費者債務協商的情況下,如果是自行與金融機構協商,協商結果同上,會有和解契約的拘束力;如果是向法院聲請調解的話,成立的法院調解甚至是會直接生法律強制力,該調解筆錄效力與法院判決相同。可見不論是何種債務協商,效力都是相當大且通常是無可挽回的。 所以為了避免任一方因為不清楚自己擁有什麼權利,也沒發現對方的陷阱,而在協商時答應了十分不利於己的條件,我們十分建議可以找律師協助進行債務協商。 律師較清楚每個行為在法律上會產生怎樣的效果,所以不但可以預防當事人答應不利於己的條件,還能夠知道如何保障當事人於法律上享有的權利,也可以幫忙擬定出雙方都較能接受的協商條件,更能夠理智地幫當事人進行談判。 五、結論 案例中的情形,小榮除了被動地等待小華催討債務,甚至是小華以各種法律程序追債(債務人可能面臨哪些法律程序,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被告了怎麼辦網址】),而面臨名下財產被查封扣押的風險,小榮其實還可以主動向小華進行債務協商,例如希望延期到什麼時候,或是希望減少還款金額等。 而債權人若是遇到債務人希望進行債務協商,也不要先一味地抗拒或拒絕。債務人主動提出債務協商,其實是願意對債務負責的一種展現。若是債務人確實有表現出相當的誠意,而在延期或稍微減低金額後還能拿回一定的數量的話,比起債務人消極不還甚至是拒絕還款而脫產,完全拿不回錢,債務協商對債權人來說也是比較有利的。 但建議雙方都可以尋求律師協助及陪同,以免在債務協商時不小心做出不利於己的承諾,就算事後想再挽救可能也已經來不及了。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整理/江柏萱資深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