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防止脫產的保全辦法:假扣押-如何聲請?如何撤銷?

27,318 Views 防止脫產的保全辦法:假扣押-如何聲請?如何撤銷?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假扣押 一、 防止脫產的保全程序之一:假扣押 社會上,債務人欠了大筆債務後,將自己的財產都轉移到他人名下,也就是俗稱的脫產,以這種方式來逃避還債的事件屢見不鮮。也因此,法律上為了應對這樣的情形,有一套保全措施可以用來暫時凍結住債務人的財產,讓債務人暫時不能處分自己的財產,進而避免其進行財產移轉。 假扣押:訴訟請求金錢或得易為金錢的請求時,於請求的額度範圍內,向法院聲請暫時查封或扣押債務人名下的財產(銀行帳戶、動產、不動產等均可),以保全確定判決勝訴後的強制執行能夠順利獲得清償。 假處分:訴訟請求金錢以外的請求時(如:請求交付特定物,動產或不動產均屬之),向法院聲請暫時查封或扣押債務人名下的該特定財產,以保全確定判決勝訴後能夠強制執行到該特定財產。3.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債權人就雙方之間有爭執的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之危險,可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以避免因為訴訟過程延滯產生的危險。舉例來說,夫妻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數額有爭議,為了避免在訴訟過程中子女因無法取得扶養費而生活困難,可以請求法院先裁定這段期間先暫時由一方或雙方支付一定金額的扶養費。在上述保全程序中,最常用到的就是假扣押,所以本篇先針對假扣押進行更進一步的介紹。(上參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至538-4條) 二、如何聲請假扣押? 判斷是否符合假扣押之要件:假扣押需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情形,才可以聲請。而下列是實務上會認定屬於「日後可能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的情形:(1)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2) 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如贈與財產給他人,低價轉讓名下財產,名下財產設定擔保給他人等等。(3) 債務人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4) 債務人移往遠地、逃匿無蹤。(5) 債務人隱匿財產。(6) 債務人就應給付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與該債權數額相差懸殊。(7) 將無法或不足清償該債權。(8) 債務人之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9) 其他法院認定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可認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上參民事訴訟法第523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62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準備聲請假扣押之擔保金:(1) 原因:假扣押需要有前開「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才可以聲請,但通常債權人沒有辦法提出充足的資料來證明確實有上述的情形。為了避免因為證據不足就被法院直接駁回聲請,債權人可以在聲請假扣押時就先向法院表示,如果法院認為證據不充分的話,債權人願意為假扣押之聲請提供一定的擔保;若法院認為有需要,就可以先命債權人提供擔保,不會直接駁回聲請。(另外補充,實務上假扣押的聲請,幾乎都一定會要債權人供擔保。)(2) 數額:債權人需要準備的擔保金需要由法官酌定,但一般情形下實務慣例是債權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僅有特殊的情形(如:夫或妻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勞工請求給付工資、職災補償或賠償、退休金、資遣費、未辦勞保之損害賠償),因考量聲請者通常是經濟弱勢的一方,所以法律規定法院酌定的擔保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 撰寫「民事假扣押聲請狀」(可參司法院網站提供之書狀範例),書狀需載明請求假扣押的原因(法律上又稱「釋明」),說明目前有什麼情形及證據,符合「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要件。另外,書狀可以載明「若釋明不足,債權人願供相當之擔保後為假扣押」,以免法院認為釋明不足後直接駁回聲請。 將「民事假扣押聲請狀」遞交給法院。 法院命債權人限期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法院審查假扣押聲請。 若法院認為債權人釋明不足,但債權人有陳明願供擔保者,或是法院認為有必要讓債權人先供一定擔保者,法院會命債權人提供一定的擔保。 債權人依法院要求提供擔保金。 法院發假扣押裁定。 債權人持前開假扣押裁定作為執行名義,於收受裁定後30天內,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如何聲請?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強制執行網址】)(上參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至527條,強制執行法第4、132條,勞動事件法第47條) 三、被聲請假扣押怎麼辦? 因為假扣押主要目的是避免債務人脫產,所以通常都是假扣押已經在期限內聲請強制執行、且執行完成以後,才會將假扣押裁定通知債務人。(參強制執行法第132條) 但債務人還是有救濟的機會,可以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以及假扣押的強制執行程序: 對假扣押裁定提起「異議」:若假扣押裁定是由司法事務官作成,債務人對假扣押裁定不服,如有要件欠缺或程序違法之瑕疵的話,可以在收到裁定的1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若是法院認為異議有理由,就會另為適當之處分。債務人可以憑該法院處分,向執行法院聲請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但在法院駁回假扣押的裁定確定前,無法暫停或撤銷已經進行的強制執行程序)。(上參民事訴訟法第 240-4 條,強制執行法第4、132、132-1條) 對假扣押裁定提起「抗告」:債務人若認為法院所為之假扣押裁定有要件欠缺或程序違法之瑕疵,或是對假扣押裁定提出異議後遭法院以裁定駁回異議,可以在收到裁定的10天內,向法院提起抗告。若是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就會裁定駁回原假扣押裁定。債務人可以憑該駁回假扣押裁定的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但在法院駁回假扣押的裁定確定前,無法暫停或撤銷已經進行的強制執行程序)。(上參民事訴訟法第 240-4 條、第528條,強制執行法第4、132條、132-1條) 提供「反擔保」:通常在假扣押的裁定中,會記載「債務人以多少金額為債權人提供擔保或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也就是法律上常稱的「反擔保」,反擔保的金額原則上是債權人請求金額的全額。債務人如果有動產或不動產被扣押而無法動用,這時候就可以提供反擔保,持該假扣押裁定到法院辦理提存債權人請求之金額,之後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 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有下列事由時,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1) 債權人原本尚未起訴,且未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如果債權人本來還沒起訴就先聲請假扣押了,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命債務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如果債務人沒有在該期間內起訴,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2) 假扣押原因消滅。ex:債務人已就該債務為債權人設定擔保物權,或債權人財產有顯著增加。(3) 債權人本案敗訴判決確定。(4) 命假扣押的情事變更。ex:債權人撤回本案訴訟、雙方達成和解等。(5) 債務人已供免假扣押之擔保(法律上亦可稱「反擔保」):債務人若已提供一定的擔保或提存一定金額(實務上慣例,所提出者需為債權人所請求之全額),已足保障債權人將來能受償,就可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通常債務人若不希望被查封扣押汽車或房地等財產時,就會採取此種方式)(6) 其他不當之事由。法院若認為債務人有理由,就會裁定撤銷原假扣押裁定。債務人可以憑該撤銷假扣押裁定的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撤銷假扣押時向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若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是依據下列法條之事由的話,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請求賠償其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1) 自始不當而撤銷。(2) 未於一定期限內起訴。(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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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開啟與流程(下)

6,192 Views 民事訴訟的開啟與流程(下)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民事訴訟【下篇】 一、小額訴訟流程 如果案件的性質是單純的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且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如果照著通常程序走,反而因為耗時過長而不利於保護當事人利益,也浪費司法資源,所以民事訴訟法規定此種案件會用更簡化的程序,法院能夠更有效率地進行審理裁判。 (一)適用小額程序之案件類型: 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 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至50萬之間,雙方當事人同意改適用小額程序者。 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至50萬之間,當事人知道法院誤用小額程序但無異議者。 (上參民事訴訟法第436-8、436-26條) (二)流程: 起訴【與通常程序之差異:不限一定要以書狀為之,得以言詞(口頭)為之。】 法院收案法院審查起訴是否都具備要件,若具備,則起訴合法 合法後,法院開始安排庭期 法院進行實體審理(包含言詞辯論程序)—-兩造開始進行主張的攻擊防禦【與通常程序之差異:程序簡化、時間縮短;如果當事人有一方受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法院可以只憑一造的主張判決。】 法院終結言詞辯論程序—-法官認為兩造的主張都已充分辯論過了【與通常程序之差異:原則只開一次言詞辯論庭,就應終結言詞辯論程序】 法院下判決 兩造當事人都未上訴的話,判決確定 判決確定債權人勝訴後,債權人就可以拿此確定判決與「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前開流程詳載於民事訴訟法第427-1至436-7條) (三)法院審級—-二級二審: 第一審之法院:地方法院簡易庭若認為第一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才可以上訴到第二審。(參民事訴訟法第436-24條) 第二審之法院:地方法院普通庭 二、 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前,強制應先進行調解之案件 因有些糾紛性質,當事人間關係可能較需要關係和諧,或是可能較需要法律以外的專業判斷,或案件性質相當有機會在調解程序就迅速解決紛爭,所以民事訴訟法有規定特定的類型在進入前開的民事訴訟程序前,應一律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立才開始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如果是應先進行調解的案件先直接起訴之後,該起訴會被視為調解之聲請(參民事訴訟法第404、424、519條)。 (一)調解程序流程: 遞交「聲請調解狀」以聲請調解,或因起訴而被視為聲請調解,或因支付命令被異議而被視為聲請調解 法院安排調解 由調解委員試行調解或法官逕行調解 調解成立的話,制作調解筆錄(調解筆錄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後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可憑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調解不成立的話,進入民事訴訟程序 (上流程詳參民事訴訟法第403至426條) (二)應強制先調解之案件: 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 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 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 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發生爭執。 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 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 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等家人之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 標的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因財產權發生爭執。 家事事件法規定之家事事件(如:離婚、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等) 當事人間有起訴前應先調解之合意(如已有約定在契約裡),一方起訴而另一方抗辯應先調解者。 (上參民事訴訟法第403、404條、家事事件法第23條) (三)得不需先經調解之案件(需法院認定及裁定): 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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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開啟與流程(上)

38,423 Views 民事訴訟的開啟與流程(上)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民事訴訟【上篇】 一、什麼是民事訴訟? 基本上,只要是人民在日常生活中,發生個人權益或金錢糾紛,而請求法院作為公正的第三方介入進行裁判,就是法律上所謂的「民事訴訟」,也就是俗稱的打官司。像是案例中因為一方欠另一方錢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就是典型民事訴訟所處理的糾紛。而民事訴訟的程序,以上開範例而言,就是小華向法院對小榮提告,請求法院判決小榮應該返還100萬元給他,如果法院認為小華有理由,就會下一個「小榮應給付100萬元給小華」的判決。判決確定之後小榮仍不還錢的話,小華就可以憑這個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後法院就會查封或扣押小榮名下的財產,將扣得的錢交給小華。 至於是否需要律師代理呢?目前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時,才強制需要由律師代理訴訟,至於在前面兩個審級時,民眾是都可以自己進行訴訟的。 二、 如何開始民事訴訟程序? (一)通常程序—-起訴: 撰寫民事起訴狀(可參考司法院或地方法院之書狀範例) 將撰擬完成之民事起訴狀遞交給法院民事庭 法院命繳裁判費用 起訴若合法,法院便會開始安排開庭 (上參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44條)p.s.提出起訴的人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就是「原告」,而被請求的對象就是「被告」 (二) 其他開始的方式: 聲請支付命令:若支付命令被債務人異議,原本支付命令的聲請就會視為起訴(若需先強制調解,則視為調解聲請,參下篇第二點)。(參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已有正在進行中的刑事訴訟程序,而有因為該刑事訴訟審理之犯罪而受損害的人,可以撰寫書狀向同一刑事法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可以將此民事訴訟與該刑事案件合併程序,由同一個刑事法庭審理。(參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三、民事訴訟流程(通常) 民事訴訟的流程,有分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以及小額訴訟程序。首先我們先來介紹通常訴訟程序: (一)流程: 起訴 法院收案 法院審查起訴是否都具備要件,若具備,則起訴合法 起訴合法後,法院開始安排庭期 法院進行實體審理(包含言詞辯論程序)—-兩造開始進行主張的攻擊防禦 法院終結言詞辯論程序—-法官認為兩造的主張都已充分辯論過了 法院下判決 兩造當事人都未上訴的話,判決確定 判決確定債權人勝訴後,債權人就可以拿此確定判決與「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前開流程詳載於民事訴訟法第244至402條) (二)流程圖: (三)法院審級—-三級三審: 第一審之法院:地方法院任一方當事人不服第一審的判決,可以上訴到第二審。 第二審之法院:高等法院若認為第二審判決有違背法令,必須委任律師,且上訴所得受利益達新臺幣150萬元者,才可以上訴到第三審。 第三審之法院:最高法院 (上參民事訴訟法第437、464、466、466-1、467條,及91.1.29(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4號令) 四、簡易訴訟流程 民事訴訟通常程序之程序較完備,但也相對地更耗時耗力。為了讓一些較簡單的案件可以不用都走完一套複雜的流程,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民事訴訟法有規定一些較簡易的案件類型,符合這些的話,就會適用流程較簡化的「簡易訴訟程序」或更簡化的「小額訴訟程序」,在此先來介紹「簡易訴訟程序」。 另外,如果已經屬於法律規定的簡易訴訟案件的話,除非法院認定案情複雜需要改以通常程序進行,否則不能由當事人自行合意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反之,當事人原是通常訴訟程序案件,但雙方都同意改行簡易訴訟程序,則是可以的。(參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一)適用簡易程序之案件類型: 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至50萬之間者。 符合下列事件性質,不論標的金額大小:(1)因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房屋或建築物所生之爭執(2)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因僱傭契約有爭執(3)旅客與旅館,或旅客與餐廳,或旅客與運送人,因食宿、運送費或寄存行李、財物有爭執(4)因請求保護占有(5)因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限(6)以票據請求者(本票、支票、匯票等)(7)因合會有請求者(8)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類似的定期給付有爭執(9)因動產(汽機車、手機、機器機台均屬之)的租賃或借用所生爭執(10)因1、2、3、6、7、8、9有約定保證關係而就保證關係有爭執 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案件之雙方當事人同意改適用簡易程序者。 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案件但法院誤用簡易程序,雙方當事人沒有抗辯而為言詞辯論者。 (上參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二)流程: 起訴【與通常程序之差異:不限一定要以書狀為之,得以言詞(口頭)為之。】 法院收案 法院審查起訴是否都具備要件,若具備,則起訴合法 起訴合法後,法院開始安排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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