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抵押權

【拍賣抵押物聲請範本】如何聲請拍賣抵押物?遇到抵押物拍賣要如何救濟?

20,101 Views 【拍賣抵押物聲請範本】如何聲請拍賣抵押物?遇到抵押物拍賣要如何救濟?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未清償債務之風險 一、不動產抵押權是什麼? 一般人所熟悉的抵押權,通常是指民法第860條以下規定的「不動產普通抵押權」。債務人為了擔保他的債務,而將自己或其他人的不動產(房屋或土地)設定抵押權給債權人;債權人於該債權到期但未受清償的話,可以就該設定抵押權的不動產做處置,如向法院聲請抵押物拍賣,債權人可以就拍賣所得的價金,優先獲得清償。(如何設定抵押權?詳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物的擔保網址】) 二、不動產抵押權如何實行?聲請拍賣流程為何? 不動產抵押權的實行方式,一般普通抵押權就是向法院聲請拍賣;但如果是有約定其他方式的抵押權,如流抵約定,就是依照其約定方式實行抵押權。因為其他約定方式需要個案認定如何實行,沒有統一的實行方式,所以本文只針對普通抵押權的聲請拍賣流程作介紹。 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流程:(1)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到期,債權人(即抵押權人)仍未獲得清償。(2) 撰寫「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書狀範例可自司法院網站 參考連結1、參考連結2 下載),並備齊下列應準備之相關證明文件:A. 債權證明文件。(於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必備)B.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C. 他項權利證明書。D. 抵押物之登記謄本。(3) 債權人持前開書狀及應準備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管轄法院: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4) 法院收案,命債權人預繳裁判費用(聲請准許的話,可由相對人支付裁判費)。(5) 法院進行審查。(6) 法院審查通過的話,核發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送達抵押權人(即聲請人)及抵押物現所有權人(即相對人)。(7) 雙方對裁定均無爭執的話,法院發前開裁定之確定證明書。(8) 抵押權人可憑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詳參本站另一篇文章【強制執行網址】)(9) 強制執行程序中,法院將先查封抵押物,後進行鑑價,最後進行拍賣。(10) 拍賣完成者,法院將製作分配表,將拍賣所得價金分配給相關債權人。(抵押權人可優先受償) 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之裁判費:(1) 未滿10萬元:500元。(2) 10萬元至100萬元:1000元。(3) 100萬元至1000萬元:2000元。(4) 1000萬元至5000萬元:3000元。(5) 5000萬元至1億元:4000元。(6) 1億元以上:5000元。(上詳參民法第873條,非訟事件法第13、38至41、72條,強制執行法第75至113條) 三、遇到抵押物拍賣應如何救濟? 抵押物拍賣的當事人與一般案件不同,一般案件當事人通常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但抵押物拍賣的當事人則是債權人與「抵押物的現在所有人」。「抵押物的現所有人」不一定會是債務人本人,也可能是第三人,但只有「抵押物的現所有人」會是此程序的當事人,在法律程序上又可稱為「相對人」(債權人在此程序上則是「聲請人」)。 相對人對「程序事項」有爭執:提出抗告抵押物所有人於收受「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10日內,就該裁定之程序事項,如債權人提出之證明文件有缺件(如最高限額抵押權未提供債權證明文件),或尚未達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的清償期,或是裁定上記載有誤等形式要件有欠缺或錯誤之程序事項,相對人得向裁定法院提出抗告。(參非訟事件法第41至43條) 相對人對「實體事項」有爭執:(1) 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抵押物所有人若認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如:所擔保之債權已清償、或根本不存在等),相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若認為抵押權之數額或範圍有誤,可以就有誤的部分提起確認不存在之訴,如:「確認抵押權金額超過200萬元以上不存在」、「確認抵押權所擔保範圍不及於契約書約定欠款以外部分」等。另外,若強制執行程序已開始,抵押物所有人得表示願供擔保,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以暫停強制執行程序,直到本訴判決確定為止。(2)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債務人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如:清償期還沒到),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同上,若強制執行程序已開始,債務人得表示願供擔保,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以暫停強制執行程序,直到本訴判決確定為止。(上參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強制執行法第14、18條;強制執行程序之救濟部分,詳參本站另一篇文章【強制執行網址】) 四、圖解完整拍賣抵押物流程及救濟程序 我們將整個拍賣抵押物的流程與救濟用圖解流程圖完整整理如下,若您覺得太過複雜沒辦法確認目前是在哪個流程,您可直接點選諮詢鈕,讓專業律師協助您。 五、結論 前述案例中的情形,雙方記載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的清償日期既然是「116年1月1日」,那小華以及法院錯認日期為「110年1月1日」,是屬於形式程序上的錯誤,小榮只要在收到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的10日內,向法院抗告,說明該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清償期尚未屆至,就可以了。 如果小榮來不及在10日內抗告,而使該裁定確定,也可以同樣以清償期尚未屆制為由,另外對該裁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請求撤銷該作為執行名義的裁定。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整理/江柏萱資深法務

【動產篇】怎麼設定擔保來保障我的債權?

11,212 Views 【動產篇】怎麼設定擔保來保障我的債權?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物的擔保-動產篇  一、 動產擔保之一:動產質權 (一)案例 小華想跟他哥哥借2萬元,小華哥肖想小華的PS99很久了,就跟小華說,要借錢的話,就先把他的PS99交給他,如果小華按時還錢了,PS99就還給小華;如果小華還不出錢,那台PS99就是小華哥的了。小華雖然很心痛,但為了借到錢,就還是答應了,但是再三要求小華哥要好好保管,而且在約定的還錢日到期前,不可以讓任何人玩那台PS99。 (二)定義 民法第 884 條以下規定的「動產質權」,是指債務人為了擔保他的債務,而將自己或其他人(又稱出質人)的動產交給債權人保管,且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債權人保管時不得使用質物。債務人在債務到期而未償還的時候,債權人可以自行或聲請法院拍賣這個動產,或是債權人得選擇自己取得動產的所有權。(參民法第 884 條、 885 、887、893條) (三)特色 動產質權的特色是,任何動產都可以作為動產質權的設定標的,不限種類,只要債權人也同意,就算是手機、家電、甚至花瓶、盆栽都可以;但是一定要移轉占有給債權人,不能由動產原所有權人自己占有。 (四)設定方式 動產質權的設定方式較容易,要件如下: 雙方均同意(也就是法律上所謂的「雙方合意」)。 將要設定質權的動產(又稱質物)移轉給債權人,由債權人占有。 只要上面兩個要件具備,基本上就成立動產質權的設定,不限於一定要簽書面契約,也不需要登記。但是為了方便證明,能夠留下書面契約自然是最好的。 註:若要設定「最高限額質權」,即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質權,除了前開要件外,還有一個要件,就是一定要「以書面為之」。(「最高限額」之概念可參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定義) (五)質權消滅 如果發生下列情形,都可能會發生質權消滅的情況: 質權已實行。 債權人將質物返還給債務人或提供動產的出質人(無論任何理由)。 承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時,債權人應返還質物,質權因返還質物而消滅。 債權人喪失質物的占有(不論任何理由),且2年內未請求返還。 質物滅失,且沒有因質物的滅失而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 詳參民法第897條、898條、899條1項、899-1條。 (六)小結 在還款期限前,小華哥如果先把PS99暫時還給小華,就算雙方認為PS99還是有設定質權,質權也會消滅,如果雙方沒有再重新設定質權,小華屆時可以主張質權已經消滅,所以就算沒在期限還款小華哥也不能取得PS99的所有權。另外,如果中間沒有發生其他會讓質權消滅的事由,一旦小華到期沒還款,不需要有其他的動作,小華哥就會取得PS99的所有權了。 二、 動產擔保之二:動產留置權 (一)案例 小富的車子嚴重拋錨,由修車廠的人牽去修了。但是等小富的車子修好應該付錢時,因為維修費用很高,小富最近週轉不過來,暫時付不出來,就跟修車廠商量能不能之後再付維修費用。修車廠的人說可以延期2個月,但是車子要先留在修車廠,等到他付錢時才可以來開走;如果2個月內沒有來付錢,他們就可以把車子賣掉,如果還有賣剩的錢再還給小富。 (二)定義 民法第928條以下規定的「動產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已經合法占有債權人的動產,但債務人就與該動產有關的債務,到期了卻未清償,或是未到期時就已經無支付能力,債權人可以取得留置權,拒絕返還並留置該動產。債權人訂一個月以上的合理期間通知債務人後,債務人仍然未於期限內清償的話,債權人就可以拍賣或取得留置物所有權。 (三)特色 動產留置權的特色是,債權人要先合法地占有該動產,如果是非法的手段,像是在未經所有權人同意下自己拿走或偷走,就算對方確實欠有相關的債務,債權人也不能主張動產留置權。 另外,必須要是跟該債權有相牽連關係的動產,才可以行使留置權,不能隨意以任何動產行使留置權。像是修車廠就車子維修費用,只能對車輛,而不能對車主的手機行使留置權。 (四)取得及實行方式: 動產留置權的取得要件如下:(1) 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2) 債權人原本是合法且善意地占有動產(3) 債權已到期,或是未到期但債務人已無支付能力只要符合上面的要件,不需要債務人同意,債權人就可以實行留置權。(參民法第 928 條、第 931 條) 實行留置權之方式:(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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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篇】怎麼設定擔保來保障我的債權?

19,232 Views 【不動產篇】怎麼設定擔保來保障我的債權?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本篇文章重點   物的擔保-不動產篇  一、 物的擔保有哪些 物的擔保究竟有哪些類型呢?首先可以區分為不動產與動產。不動產的擔保只有一種,就是對建物或土地設定抵押權;動產(不動產以外的東西,如汽車、機台等等都屬之)則是有三種類型,分別是質權、留置權以及抵押以下來說明各自的目的與功用。 不動產抵押權 動產抵押權 動產質權 動產留置權 介紹 提供不動產,不移轉占有地設定抵押權。 提供動產,不移轉占有地設定抵押權。 提供動產並移轉給債權人保管。 債權人已占有動產,與動產有關之債權未獲 目的 擔保債務人清償債務 擔保債務人清償債務 擔保債務人清償債務 擔保債務人清償債務 常用情狀 向銀行貸款時,以房屋或體地設定抵押權供擔保。 一般的汽車或機車貸款,不需要交出車輛,就可以設定抵押權以供擔保。 跟別人借錢,提供有價值的物品給債權人保管,以供擔保。 修完車子後車主不付錢,修車廠可以先留置車輛;修完手機後手機主不肯付錢,手機店也可以先留置手機,待付錢時再返還。 擔保物 不動產 動產種類限於:機器、設備、工具、原料、半製品、成品、車輛、農林漁牧產品、牲畜及船舶 動產 動產限於與該債務之發生有牽連關係者 設定方式 訂立書面契約+登記 訂立書面契約+登記 雙方合意即可 債權人可單獨決定 是否一定要以書面形式 是 是 否 否 是否一定要登記 是 是 否 否 擔保物是否會移轉於債權人 否 否 是 是*債權人本已合法占有 是否可由債務人以外第三人提供擔保物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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