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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會怎樣嗎?債務人及保證人債務未清償之風險分析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小榮跟小華借了300萬元,小榮找了他姊姊小金做連帶保證人,小榮再三保證一定會自己還錢,小金因為相信自己弟弟不會害她,就沒有問清楚借款條件跟還款日期。結果後來小榮因為欠債太多跑路了,小金想起自己有幫他作保,但不清楚還款日期,且小華一直沒來要,小金就漸漸忘記這件事了。
債務人或保證人如果沒有遇到債權人來催討,就可以不還錢了嗎?一直欠著錢不還會怎麼樣嗎?本篇我們就要來告訴你,如果債務已經到期卻還不還錢,可能會有哪些風險。
#未清償債務之風險
本篇文章重點
 
未清償債務之風險
一、 風險一:需要多付錢
  1. 利息:
    (1) 說明:
    利息是一項乍看之下不起眼,但累計起來會很可觀的項目。因為在法律上,只要還在時效以內,債權人是可以不用到期就立刻催討的,所以只要債權人的請求權還沒有罹於時效,利息就可以隨著時間繼續累計(什麼是請求權時效?詳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民事時效統整】)。
    而且就算沒有特別約定,但是債務已經過了清償期(也就是還款或付款期限),債權人依法還是可以請求「遲延利息」。
    (2) 計算:
    A. 約定利息:
    如果雙方當初有約定要付利息的話,就得依照約定的利率計算利息;未約定利率的話,也得依照法定利率計算應給付的利息。
    B. 未約定利息:
    如果雙方並沒有約定利息,但債務到期的話,債權人依法也還是可以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的「遲延利息」。
    (利息如何計算與約定,詳可參考本站另一篇文章【利息】)
    (3) 時效:
    要注意的是,利息的請求權時效只有5年;罹於時效的利息部分,債務人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還有一點,如果本金債權已經罹於時效的話,利息也會隨之罹於時效。
    (參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時效長短與抗辯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民事時效統整】)
  2. 違約金:
    (1) 說明:
    如果雙方有約定,債務人沒有依約定如期清償的話,需要給付違約金的話,債務人就要注意,除了本金與利息之外,還有一個違約金需要給付。
    (2) 舉例:
    生活中最常見的違約金約定,就是民眾在與銀行往來時,不論是向銀行貸款,或是申辦信用卡時,所簽的文件中,通常都會有違約金條款的部分。如果民眾沒有按時繳卡費或還款,累計一定數額或期數,就會開始加計違約金。這種違約金通常會是按日或按月加計,所以如果拖欠太久未繳,累積的違約金合計超過本金數倍是非常有可能的。
    (3) 時效:
    違約金的時效也需要特別注意,因為違約金的債權與時效都是與本金債權各自獨立的。違約金的請求權時效依目前法院的見解,是適用民法第125條的15年;而且就算本金債權罹於時效,債務人提出了時效抗辯,對違約金債權也只生向後消滅,不再繼續累計的效力,而無法拒絕給付違約金。
    舉例來說,假設本金的債權時效是2年,債權人10年後才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雖然可以對本金提出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但對違約金部分,債務人提出前開時效抗辯後,仍然得給付這10年間累計的違約金,因為違約金還未罹於15年時效。
    (參最高法院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風險二:被強制執行

債務到期時,債權人不一定會先通知債務人付款,也有可能直接走法律途徑請求債務人付款,並聲請強制執行。而如果債權人已經走法律途徑的話,要特別注意,法律有一些簡便快速的討債程序,法院會簡單做書面審查後就准許債權人聲請進行強制執行。如果債權人有採取這些較簡便的法律程序(如: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實行抵押權、假扣押等),債務人很可能會在收到通知沒多久,還沒有反應過來的時候,名下財產就被查封或扣押,自己的薪水和銀行帳戶也可能被扣住,房屋或土地還可能直接被拍賣。
至於債權人可能會走哪些法律途徑,以及債務人分別要如何應對,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被告了怎麼辦】。但其實最好的應對方式,就是盡快還款。
另外,如果是連帶保證人的話,也有可能與債務人面臨此相同的風險。(一般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的差別?詳請參本站另一篇文章【保證人】)

三、風險三:刑事責任

如果債務到期但一直不還錢,首先要注意的是,債權人有可能會覺得債務人是在故意騙財,而告債務人刑事的詐欺罪。當然,並不是只要欠錢不還就會成立詐欺,而是債務人在借錢時真的有欺瞞謊騙的行為(如:以虛構的理由借錢,且債務狀況不佳,一開始就顯然還不了錢),才會構成詐欺罪,但如果債權人真的提告了,債務人可能還是得花時間接受警察與檢察官的調查,甚至是法院的開庭。(但債權人也不能單純為了懲罰債務人而亂提告,否則可能會有刑法誣告罪的刑事責任要承擔)

債務人可能有哪些行為會需要負刑事責任,詳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刑事責任分析】,有更詳盡的說明。

此風險通常僅有債務人會需要注意,但保證人如果有特殊的情況,如也有參與行騙,那也還是有可能被當成詐欺罪的共犯而同樣需負擔刑事責任。

四、風險四:債信紀錄不良

如果債務人欠債不還,特別是積欠金融機構的債務,很有可能會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留有「債信不良」的紀錄,而導致未來再與金融機構往來時會有困難,例如向銀行申請貸款會無法通過,或是無法申辦信用卡。
另外,如果是保證人的話,如果清償責任已經落在保證人身上了,但保證人也還不出來的話,一樣也會面臨這個風險。(保證人何時負清償責任?詳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保證人】)

五、債務人及保證人可以怎麼做

  1. 債務人:
    債務人的方面,最好的建議當然就是準時、盡快還款,不要欠錢不還。但如果是真的還不出來怎麼辦?首先可以試圖向債權人請求進行債務協商(什麼是債務協商?詳參本站另一篇文章【債務協商】);如果協商不成,那就是只能按照原來的約定還款了。
  2. 保證人:
    (1) 有定期限:
    如果保證人的保證是有約定期限的話,只要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沒有對保證人請求的話,保證人在到期之後,就可以免除保證責任了。
    (2) 未定期限:
    但如果保證人的保證是沒有約定期限的話,在發現所保證的債務到期之後,就要趕緊主動地催告債權人為審判上請求(也就是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保證人所定1個月以上期限內起訴的話,保證人就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就算債權人真的有在1個月內起訴,而使保證人不能免除責任,但也可以暫停利息或違約金的累計,對保證人來說也還是有利的。
    (保證人的責任與如何免除,詳請參本站另一篇文章【保證人】)

六、結論

前言中案例的情形,小金其實應該在小榮跑路時,就趕緊先跟小華聯繫,確認她所保證的這筆債務的詳細情形,以及催告小華定期起訴,否則放著不管的話,利息以及按日加計的違約金可能就會持續一直累計,而且保證責任也一直不能免除。

但小金沒有在小榮跑路時就聯繫小華也沒關係,什麼時候想到就趕緊聯繫小華,並且催告小華定期起訴,才有機會可以免除保證責任,或是停止利息及違約金的累計。

不論是債務人或者是保證人,債務如果到期了未清償,千萬不能放著不管,一定要主動積極地處理,以免需要還的債務像雪球一樣愈滾愈大,後悔莫及!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江柏萱資深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