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主動處理債務之方式-債務協商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小榮欠小華30萬元,本來小榮是為了事業週轉向小華借的錢,週轉順利的話就可以還得了錢,沒想到疫情突然爆發,事業所需原物料一時無法供應,沒辦法依照本來約定時間的還錢。可是現在小榮事業停擺,根本沒有進帳,就算想還錢也還不出來,這時候小榮應該怎麼辦?
本篇文章重點
債務協商
一、 債務協商是什麼
廣義來說,只要是債務人就他所負債務的一切相關事項,如債務清償日期、債務利息、債務還款總金額等等,向債權人進行協商,都可以是債務協商。通常是債務人無法依照原約定的還款或付款條件履行時,才會進行債務協商,但債務協商並不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定程序,所以債權人沒有義務接受債務協商的請求,也沒有一定要接受債務人所提出的條件。
另外,法律上有特別對一個類型的債務協商做特別的規定,就是債務人是一般消費者時,如果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而想聲請更生或清算的話(即「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類似於一般民眾的破產程序),需要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進行債務協商,或是直接向法院聲請以調解的方式進行前開債務協商。
以下分別介紹一般的債務協商,以及上開消費者債務協商。
二、一般的債務協商
一般債務協商中,較常見的除了債務人自行與債權人進行協商外,還有向銀行貸款或欠繳信用卡費等對銀行負債而無法償還時,與銀行進行的債務協商。
- 是否有拘束力?
通常這種未經過法院介入的私下債務協商程序,對債權人及債務人都沒有任何法律拘束力,所以雙方都可以自由決定要不要接受協商,以及要不要答應對方的條件;協商方式與條件也沒有任何限制,只要雙方都同意就好。 - 協商成立後,可否再爭執?
若是一方有答應了另一方的債務協商條件,且該債務協商成立的結果有留下一定的證據(如對話紀錄、書面契約、協議書等),在法律上,雙方就是已經成立了一個債務清償的「和解契約」,該協商結果就是和解契約的內容,而也因此會生契約的拘束力;若是一方向法院請求雙方履行該和解契約,經過法院判決之後,就會有法律的強制力。
所以當一方不願遵守債務協商的約定時,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的;而若是一方不履行協商結果有正當合理的原因的話,也可以向法院提出來,法院會審查判斷雙方是否應該繼續履行該和解契約。但法院判決確定之後,雙方就只能依照法院判決的結果處理該債務,不能再有任何爭執。
三、消費者債務協商
- 適用對象:
(1) 債務人:
限於一般消費者,也就是指,近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僅從事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以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也就是一般民眾,公司或法人以外者)。
(2) 債權人:
金融機構。 - 進行方式:
債務人就其所負的全部債務,想要聲請更生或清算的話(即一般民眾的破產程序,通常是債務顯然大於現有財產,且還款能力十分低時才會聲請的程序),需要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進行債務協商,或是直接向法院聲請調解來進行債務協商。實務上通常是直接向法院聲請調解,此步驟在法律程序上可稱為「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
(上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51條)
為了避免自己錯失保障權利的機會,受到不利的判決而被強制執行,通常如果被告了,還是比較建議委任律師來代為處理,較能知道如何主張及保障債務人的權利。
另外,如果債務人負有債務,並且還不出來時,並不一定只能被動地等債權人來告。債務人也可以主動地處理,像是向債權人協商,如協商能延期,或是稍微減少債務的金額等(什麼是債務協商?可參本站的另一篇文章【債務協商網址】),如果夠有誠意的話,也許不需要走到法院這一步,就可以與債權人和諧地處理好債務問題。
四、可不可以找律師協助進行債務協商?
答案當然是可以的,而且非常建議找律師協助進行債務協商。
在一般的債務協商情況下,雙方若是協商成立,而成立法律上的和解契約,是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履行,並於判決確定後就判決的內容聲請強制執行的。而在消費者債務協商的情況下,如果是自行與金融機構協商,協商結果同上,會有和解契約的拘束力;如果是向法院聲請調解的話,成立的法院調解甚至是會直接生法律強制力,該調解筆錄效力與法院判決相同。可見不論是何種債務協商,效力都是相當大且通常是無可挽回的。
所以為了避免任一方因為不清楚自己擁有什麼權利,也沒發現對方的陷阱,而在協商時答應了十分不利於己的條件,我們十分建議可以找律師協助進行債務協商。
律師較清楚每個行為在法律上會產生怎樣的效果,所以不但可以預防當事人答應不利於己的條件,還能夠知道如何保障當事人於法律上享有的權利,也可以幫忙擬定出雙方都較能接受的協商條件,更能夠理智地幫當事人進行談判。
五、結論
案例中的情形,小榮除了被動地等待小華催討債務,甚至是小華以各種法律程序追債(債務人可能面臨哪些法律程序,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被告了怎麼辦網址】),而面臨名下財產被查封扣押的風險,小榮其實還可以主動向小華進行債務協商,例如希望延期到什麼時候,或是希望減少還款金額等。
而債權人若是遇到債務人希望進行債務協商,也不要先一味地抗拒或拒絕。債務人主動提出債務協商,其實是願意對債務負責的一種展現。若是債務人確實有表現出相當的誠意,而在延期或稍微減低金額後還能拿回一定的數量的話,比起債務人消極不還甚至是拒絕還款而脫產,完全拿不回錢,債務協商對債權人來說也是比較有利的。
但建議雙方都可以尋求律師協助及陪同,以免在債務協商時不小心做出不利於己的承諾,就算事後想再挽救可能也已經來不及了。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江柏萱資深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