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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應對篇】我被告了怎麼辦(下)?訴訟流程是什麼?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小榮有一天突然收到法院的信件,上面寫著是開庭通知,並且還有附一份民事起訴狀,告他的人是之前有過生意往來的小華,小榮看了起訴狀也還是看不太懂發生什麼事,他不知道接下來要先做什麼,也不知道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
一般人如果收到法院的信件,通常都會很恐慌,如果又看不懂附的東西的內容,更是會不知所措。不過在說明如何處理之前,首先要先確認的是,這個是什麼樣類型的案件。法律案件中一般人比較常碰到的就是兩種類型,一是民事(包含家事)案件,二是刑事案件。民事的案件通常只會涉及請求金錢、請求財產或請求確認法律及身份關係;而刑事案件則是涉及如何處罰犯罪的人,至於因為刑事犯罪而受損害的請求賠償部分,則不屬於刑事案件,仍然屬於民事的部分。
而本篇,我們就來介紹,民事被告了要怎麼辦。
本篇文章重點
訴訟應對
六、較快速之各類法院程序,債務人要如何應對?
- 支付命令:
(1) 支付命令程序完成前:
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不需附理由地向法院提出異議。
(2) 支付命令程序完成後:
未及時異議,債務人仍得另外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若已開始強制執行,可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支付命令詳細之應對方法,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支付命令網址】) - 本票裁定:
(1) 本票裁定程序完成前:
若本票形式要件欠缺或已過期,債務人於收到本票裁定10日內,可向法院提出抗告。
(2) 本票裁定程序完成後:
A. 確認本票偽造變造:
若本票有偽造或變造之情形,債務人可提起確認本票偽造或變造之訴(應於收到本票裁定20日內提起之,才能夠不供擔保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若已開始強制執行,可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B. 債權不存在:
若債務人有債權已不存在的抗辯事由,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若已開始強制執行,可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本票裁定詳細之應對方法,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本票裁定網址】) - 抵押權實行(抵押物拍賣):
(1) 對「程序事項」有爭執:提出抗告
於收受「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10日內,就形式要件有欠缺或錯誤等之程序事項,相對人得向裁定法院提出抗告。
(2) 對「實體事項」有爭執:
A. 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
若認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或抵押權之數額或範圍有誤,可以就有誤或不存在的部分提起確認不存在之訴。
B. 債務人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而抵押物拍賣程序的相對人是債務人時,相對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抵押物拍賣的應對方式,詳參本站另一篇文章【抵押權實行網址】)
七、 一般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要怎麼應對?
發現自己被告之後的應對方式有非常多種,而法院在審理時的步驟是「先程序後實體」,也就是說如果程序上有不合法或瑕疵的部分,法院就可以直接先駁回原告之訴了,不會再去進行實體事實的審理。所以債務人被告了之後,也可以以同樣的步驟,先看程序事項有沒有可以爭執的地方,再來看實體事實部分有沒有什麼主張及證據可以進行爭執。
- 程序事項:
(1) 檢查自己是不是正確的被告:
社會上同名同姓的人很多,或是對方可能記錯人,如果發現自己根本不是對方要找的人,可以先以書狀向法院爭執自己並不是當事人。
(2) 檢查對方有沒有可以提告的權利:
也就是檢查對方是不是當事人,如果這個糾紛根本不是發生在被告與原告之間,原告只是代替他人提起,被告可以向法院爭執對方「當事人不適格」而應該駁回他的起訴,因為原告必須自己有所主張才可以起訴。(例如:小富跟小貴是兄弟,有人欠小富錢但一直不還,小貴不能直接代替小富向欠錢的人起訴)。
(3) 原告有沒有告對法院:
法律有規定各類案件的管轄法院,而一般案件通常都必須到被告住居所的法院提告,或是到雙方先前有約定的地方法院提告。所以如果發現寄通知的法院不是正確的管轄法院的話,可以在法院實體審理前,向法院爭執管轄錯誤。
不過這個爭執只是讓原告必須到正確的法院提告,而被告可以避免到較遙遠的縣市去開庭而已。
(上參民事訴訟法第25、249條) - 實體事項:
如果上開程序事項都沒得爭執,那就得進入實體事項的部分了。應對的方式還會再細分為,你認為原告的實體權利不存在,根本就沒有債權可以主張;或是實體權利確實存在,但有其他抗辯事由等。
(1) 原告實體權利不存在:
A. 主張原告權利不存在、已消滅,或是債權範圍有誤:
若是認為原告的權利根本不存在,或是已經因為什麼原因而消滅了,或是主張的範圍有誤,都可以先寫書狀來向法院說明,有開庭的話,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說明。
B. 請原告先盡舉證責任:
法律規定主張有利於自己事實的人,要對該事實善盡舉證責任,所以可以先請原告提供足夠的證據去證明他的權利是否存在。
C. 被告自己提出相關證據:
通常若是原告無法舉證權利存在,被告就不需要再負責去證明權利不存在。但是因為實務上原告只要有提出一定的證據,就算被告自己覺得並不夠充足,法官還是有可能採信,所以如果被告手上有相關證據,還是建議被告要主動自己提出來。
(2) 原告實體權利存在:
A. 時效抗辯:
若是認為原告確實有債權存在,但是他的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的話,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被告已經取得拒絕給付的權利。(各個權利的時效以及時效抗辯的介紹,詳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民事時效統整網址】)
B. 抵銷:
若是認為原告確實有債權存在,但是被告對原告一樣有債權可以請求的話,且給付種類相同的話(如都是金錢),就可以向法院主張互為抵銷。
(上參民法第144、334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 假扣押:
若原告提起本訴時,有一併聲請假扣押,被告得以下列方式應對:
(1) 抗告:
若假扣押的程序事項有違誤,可以在收到假扣押裁定10日內向法院抗告。
(2) 聲請撤銷假扣押:
若假扣押裁定不當,或是有其他可以撤銷的事由,被告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
(3) 反擔保:
若被告無上述事由可抗辯,但不希望自己的財產被假扣押而凍結,可以提供反擔保,來駁回或撤銷原來的假扣押裁定。
(假扣押詳細之應對方法,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假扣押網址】)
八、結論
債務人如果敗訴了,不一定全都是債務人的主張沒理由,也有可能只是因為證據不足,或是不知道自己在法律上還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或是雖然有證據,但沒有好好地主張及發揮。且因為法院程序有終局解決糾紛的效力,除非真的有非常重要的得再審事由,不然一般來說都是沒有辦法再爭執的。
為了避免自己錯失保障權利的機會,受到不利的判決而被強制執行,通常如果被告了,還是比較建議委任律師來代為處理,較能知道如何主張及保障債務人的權利。
另外,如果債務人負有債務,並且還不出來時,並不一定只能被動地等債權人來告。債務人也可以主動地處理,像是向債權人協商,如協商能延期,或是稍微減少債務的金額等(什麼是債務協商?可參本站的另一篇文章【債務協商網址】),如果夠有誠意的話,也許不需要走到法院這一步,就可以與債權人和諧地處理好債務問題。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江柏萱資深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