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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討債太超過,我可以告他刑事責任嗎?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是大家耳熟能詳的俗語。可是債權人只要是為了討債,就什麼都可以做嗎?債權人可以自力救濟,自己去拿債務人的財物來抵債嗎?
而債務人如果還不出錢了,有沒有什麼行為是做了會觸犯刑法的呢?欠錢真的只是民事糾紛,都不會有刑事責任嗎?
並不是如此。如果任一方的行為超出了合理的範疇,都有可能會有刑事責任,以及因為違法行為所生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下我們將來介紹,現實生活中較可能發生,民事債務糾紛所衍生的相關刑事責任。
本篇文章重點
刑事責任【債權人篇】
一、債權人常見的刑事責任行為分析
(一)債務人欠錢不還,債權人可以自己去債務人家裡搬東西抵債嗎?
- 說明:
(1)原則:
基本上是不行的。如果對債務人有債權存在,只能透過公權力來請求,也就是法院來進行強制執行,不能自己私下使用強制的手段,否則可能會有下列相關的刑事責任。
(2)例外:
如果有些情況,是不讓民眾自己先做的話,之後等到法院或警察等政府機關來做就一定來不及了,法律有規定在此「特殊急迫」的情形下,民眾可以在「合理的手段跟範圍」內,使用強制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也就是民法第151條的「自助行為」。但是民眾自己做完後要即時向警察通報並交給警察,且要即時通報法院處理(向法院聲請為假扣押或假處分的裁定)。
例如:欠了大筆債務的債務人被債權人在機場碰到,發現他正要潛逃到國外,可以先扣住他不讓他出國,但扣住他後要立刻交給現場的警務人員(此例參自法務部網站文章)。
然而,為了避免人民動輒以「自助行為」來規避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實務上法院對「自助行為」認定十分嚴苛。目前幾乎所有案例都會被法院認為不符合合法的「自助行為」,因為情況尚未到「急迫」,且「尚能先尋求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所以民眾仍然需要依觸犯的法條負刑事責任,還可能會有因此所生的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本文建議民眾還是要走正當法律程序,盡量不要嘗試這個例外的私力救濟方式。
(參民法第1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7-1條,及下列刑事責任相關判決) - 可能觸犯之刑事罪責:
(1)搶奪罪或竊盜罪:
通常的情況下,法院都會認定債權人自己拿走債務人財產或物品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搶奪罪或是竊盜罪。只有非常急迫且必要的情況,法院才會認定債權人自己私下扣留債務人的財物,是屬於合法的自助行為(但目前實務上幾乎沒有出現過認定為合法自助行為的情形)。
因為債務人如果欠錢不還,債權人有相當多法律途徑可以走(有哪些法律途徑?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債之發生原因】);若擔心債務人脫產,也有假扣押或假處分可以向法院聲請(什麼是假扣押與假處分?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假扣押】),所以法院通常會認為債權人還可以向法院或有關機關請求協助,而認定其自助行為不合法。
但有一種情況很有可能會不構成竊盜或是搶奪罪,就是債權人「合理」確信自己擁有所有權時(如:附條件買賣時,雙方契約約定在債務人付清款項前,所有權仍歸債權人所有),所以債權人去取回放在債務人那的物品時,法院可能會認定債權人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意圖」而不成立竊盜或搶奪罪。(但這種時候還是可能會觸犯其他刑法,如下列的侵入住居罪)(可參刑法第320到326條、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48號刑事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333號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79號判決)
(2)強制罪:
如果債權人為了不讓債務人阻止自己取走財物,而壓制或以其他方式拘束債務人的人身自由,有可能構成刑法上「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的強制罪。
(可參刑法第304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753號刑事判決)
(3)侵入住居罪:
如果債權人為了討債或是自行取走債務人的財物,未經債務人同意就近到債務人家中或是公司(非公開的領域),法院通常都會認為債權人構成「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的侵入住居罪。
(可參刑法第306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372號刑事判決)
(二)債權人可以在網路上公開發文或發傳單,或是在有多數人在內的群組,寫說債務人欠錢不還,叫他還錢嗎?
- 說明:
這部分法院見解有分歧,所以還是建議債權人不要這麼做。
如果只有單純陳述欠錢不還的事實,沒有其他情緒性侮辱性的言詞,且有相當的證據可以證明所陳述的是事實,法院「有可能」認為不成立犯罪。
但也有許多法院見解認為,「金錢債務糾紛」僅是當事人私德的問題,不涉及公共利益,就算是事實也不能公開表述,所以仍然會成立犯罪,而且可能也會因此負民事賠償責任。 - 可能觸犯之刑事罪責:
(1)誹謗罪:
如果債權人在未構成個資洩漏的狀況,單純敘述有他人欠債之具體的欠債事實,並且確信是事實的話,法院有可能認為不成立誹謗罪。
但也有許多法院認為債務糾紛「不是可受公評之事」;而且認為債權人的手段顯然是「意圖將足以毀損債務人名譽的事散布於眾」(例如:登報、散發傳單、貼紙條在大樓公布欄等),所以就算債權人說的是事實,法院也認為成立刑法的誹謗罪。
被法院認定成立誹謗罪的例子:債權人在債務人住處大門口前張貼字條:「OO路OO號O樓OOO欠錢不還,希望有熱心的鄰居,能幫忙告訴他,欠錢還我」;債權人在路旁刊登廣告看板上載:「OOO還錢哭又騙、欠錢不還債、謊話一連篇、講話不坦白、做人不實在」等語。
(上參刑法第309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82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959號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91號刑事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3號刑事判決)
(2)公然侮辱罪:
如果不是具體的事實,而是一些侮辱性或有貶損他人品格道德的言詞,並且是在公開場合或有多數人可見聞的場所張貼或謾罵,則是很可能構成刑法的公然侮辱罪。
被法院認定成立誹謗罪的例子:債權人在路旁刊登廣告看板上載:「OOO真會騙,真會拐」;債權人在自己的臉書上發文(非完全公開,限朋友閱覽)「朋友們,這兩隻狗欠我的錢,如果你們有錢,絕對不要借給這兩隻狗,不然你會被他們騙」。
(可參刑法第310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3號刑事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82號刑事判決)
(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如果債權人公開張貼或指責債務人欠錢不還時,還有同時張貼了債務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個人特徵、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等),則可能觸犯了不得任意公開及利用他人個資的規定,而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可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83號刑事判決)
(三)債權人可不可以說你如果不還錢我就怎麼樣,來逼債務人還款?
- 說明:
有些民眾可能會誤以為說,只要不要對人任何暴力的手段,沒有動到債務人或其他人的身體,就不會有刑事責任。但其實就算沒有對人使用暴力,只是單純用言語恐嚇,或是施展暴力在物品上,或是阻礙他人正常生活或行使權利,還是都可能會違法而有刑事責任,與違法行為所生的民事賠償責任。 - 可能觸犯恐嚇罪:
如果債權人只是告知如果債務人不還錢,將採取合法的法律程序(如提告、聲請強制執行等;債權人可以走哪些合法程序,詳參本站另一篇文章【債之發生原因】),是不會成立恐嚇罪的。
但如果債權人若對債務人告知「如果不還錢就會有怎樣的結果」,而該結果「不是」合法的法律程序的話,都有可能被法院認定屬於「將會加害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的惡害告知,而被法院認為成立恐嚇罪。
例如:「如果你不還錢我就會公開發文公審」、「你不還錢的話我會找人24小時跟蹤你」等,均是法院曾認定為違法的實例。
(可參刑法第305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7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四)堵住他人出入口不讓人通行等,其他沒有直接傷害債務人生命身體的手段?
- 說明:
如果是以對債務人直接侵害的手段,如傷害,或是強行帶走或用暴力拘束其人身自由,一般民眾都知道是違法的行為(分別是觸犯刑法的傷害罪與私行拘禁罪)。
但若是非對債務人直接侵害的手段呢?只要有「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的情形,就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罪。 - 強制罪:
例如:到他人住所或公司外持續地大聲放音樂或高喊欠債還錢,或是堵住他人出入口不讓人通行,或是以人牆包圍限制他人行動等,這些間接強制手段都可能成立強制罪。
(可參刑法第304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72號刑事判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2號判決)
(五)債權人可不可以跟債務人約定高額的貸款利息?可不可以收高額的手續費或其他借貸相關費用?此情形有可能會構成刑法上的「重利罪」,詳細請參本站另一篇文章【重利罪】。
二、小結
基本上,除了尋求警察或法院協助等合法的手段討債,都很有可能會產生相關刑事責任。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債權,本來是站在有利的地位,但如果債權人用錯誤的方式來行使權利,不但會變成加害人而需要負刑事責任,還可能反而需要賠錢給債務人,實在是得不償失。
所以債權人若是想要回欠款,務必只走合法的程序,由法院來施展強制力,切勿自己私力救濟。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江柏萱資深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