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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利息與約定利息是什麼?利息怎麼約定才有效?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小榮跟小華借了10萬元,兩人約定1年後還款。本來小華想要約定利息,但是忘記跟小榮說,所以兩人完全沒有提到利息的事,直到簽完借據以後才想起來。後來小華跟小榮提起這件事,小榮卻說,當初沒有說要付利息,所以他還款的時候也不需要付任何利息。請問小華之後還能夠請求利息嗎?
#約定利息
本篇文章重點
 
利息介紹
一、如果沒有約定利息,可以請求利息嗎?

答案是,原則上不行。

(一)約定利息

如果在寫借據或簽契約的時候,忘記約定、或不知道可以約定利息,是不能再加計利息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68號民事判決參照)。除非有符合法律特別規定沒約定也可以請求利息之情形。

(二)遲延利息

法律特別規定,未約定也可以請求利息的情形,有如一般民事債務遲延時(已逾期的借款或買賣價金);或是本票、支票等票據法上的票據到期時,就算當初沒有約定利息,也可以依照法律的特別規定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也就是所謂的「遲延利息」。

至於法定利率是多少呢?

  1. 一般民事遲延利息(如:已到期的借款或買賣貨款):依年利率5%,自到期日起算。
    未約定到期日者,需要先訂一個合理期限後催告限期給付,屆期仍未給付,才可以依該合理期限作為到期日。(借款的合理期限與催告方式,請參考本站另一篇文章:【連結】)
  2. 票據遲延利息:
    年利率6%,起算日依票據法上的各自規定。
    (1)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2)支票:自付款提示日起算。

(三)若是有約定利息,但是沒有約定利率?

如果是一般民事債務關係,就是以一般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如果是票據關係,就是以票據法的法定利率,年利率6%計算。

(四)若是有約定利率?

只要沒有違反法律有關利息最高額等的限制(參文章後續說明),都可以按照約定的利率計算。

所以說,案例的情形,小榮跟小華因為沒有約定應給付利息,所以小榮的確是不需要另外給付利息的。但是如果小榮沒有在一年期限到了以後還款,小華還是可以依照民法規定,從到期日起算,依據年利率5%計算並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的遲延利息。

(*註:民法第203條票據法第28條第97條第 124 條第 133 條

二、 利息怎麼約定才有效?

如果覺得法定利息的利率太高或太低,也可以自己另行約定利息,或是約定不需要給付利息。

基本上,只要不約定得太高,要如何約定都是大家的自由,不論是還款的利息(自借款日起算)或是遲延的利息(自到期日起算)都可以自由約定;而且也不一定只能約定固定的利率,像是約定「依市場上隨時變動之通行利率計算利息」,也是可以的。但是為了遏止高利貸,民法有對利息的利率做最高額的限制,以及複利禁止的規定。以下來詳細說明法律針對利息的規定,以及其法律上的效果。

(一)1. 2021年7月20日前之舊法規定(適用2021年7月20日前所生之利息):

(1) 完全有效:
約定低於年利率12%的利息。

(2) 有效,但經過1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
約定高於年利率12%的利息。
經過1年後,債務人只要於1個月前預告債權人(預告方式:需要能夠證明對方有收到,所以通常建議是以存證信函等書面方式),就可以隨時提前償還原本,且雙方不能另外約定排除或限制債務人此隨時清償的權利。

(3) 有效,但超過部分沒請求權:
約定超過年利率20%得利息,債權人對於超過20%的部分利息,沒有請求權。但若是債務人已經付了超過的部分,債權人一樣可以合法收受,亦不需返還給債務人。

(4) 無效:
複利的約定,原則上禁止,也就是約定了也無效。
但是有兩種例外允許複利的情形:
A. 當事人間特別有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那這樣的約定就還是有效的。
B. 商業上另有習慣以複利計算的,像是銀行、金融業的定存利率或是信用卡債務的利率,如果已經是眾所皆知的習慣的話,這時候的複利約定也是有效的。

(二)2021年7月20日新法施行後之規定(適用2021年7月20日前所生之利息):

(1) 完全有效:
約定低於年利率12%的利息。

(2) 有效,但經過1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
約定介於年利率12%至16%間的利息。
經過1年後,債務人只要於1個月前預告債權人(預告方式:需要能夠證明對方有收到,所以通常建議是以存證信函等書面方式),就可以隨時提前償還原本,且雙方不能另外約定排除或限制債務人此隨時清償的權利。

(3) 無效:
A.約定超過年利率16%的利息:
超過16%的部分利息,無效。
債務人對於超過年利率16%的利息,可以拒絕給付;而且超過的部分如果已經先付了,還是可以依照民法不當得利跟債權人要回來。

B.複利的約定,原則上禁止,也就是約定了也無效。
但是有兩種例外允許複利的情形(同上)。

(三)在2021年7月20日前就已經約定超過年利率16%的利息,要怎麼計算?

同一筆債權,在2021年7月20日以前所生的利息,仍然以原約定的利率計算,但是在2021年7月20日以後所生利息,利率一律改以年利率16%計算。

(*註:民法第204條第205條(舊法)第205條(新法,110.1.20公布)第 207 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1條第36條第5項

三、 結論

只要不違反上面所述會無效的情形,基本上任何利息的約定都是有效的;如果忘記約定利率,也還是可以依照法定利率請求利息,不會因此就不能請求利息。但若是沒有約定利息,不論是何種情形,原則上都是只能請求遲延利息,也就是到期了才能夠請求依據法定利率計算的利息。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江柏萱資深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