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之年利率怎麼算?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一、最高30%利息及5%倉棧費
依當舖業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當舖業者收取之最高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另依同法第20條規定,倉棧費之最高額,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此外,除上開利息及倉棧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當舖業者若額外向借款人收取介紹費、代書費、規費及謄本費等費用,上述費用究屬手續費抑或應納入利息計算,常生爭議。
二、實務見解
按刑法第344條第2項規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故此,上開介紹費、代書費、規費及謄本費等費用均與本次借貸有關,自應屬利息之一部分,故應納入利息計算。(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1490 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120 號刑事判決)
又所謂不得逾收當金額5%之倉棧費,係指「全部」質當含順延質當期間,就同一質當物,無論係一次或按月,最高僅得收取合計不逾收當金額5%之倉棧費,並「非」可另按月加收不逾5%(一年合計可高達60%)之倉棧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 298 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相關規費計算為利息之方式
舉實務計算給大家參考:
1. 貸款相關費用10萬元(即介紹費8萬元、代書費、規費及謄本費共2萬元)是一次收取,則分攤在貸款期間(交付金錢起至約定之清償日共計243日),其利息計算式如下:
(一) 平均每日為412元(即100000元÷243日=411.5,小數點以下4捨5入),則以每月30日計算,一個月之費用即為 12360元。
(二) 借款1百萬元,月息2.5分之利息數額為25000元,加計上開每月分攤之相關費用12360元後,每月實際收取之利息總額應為37360元。
(三) 經計算其月利率為3.74%(即37360÷1000000×100%=3.736%,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則換算其年利率為44.88%(即3.74%×12月=44.88%)。
四、結論
上述案例中,法院認為,利息高達年利率44. 88%,倍數於原民法第205 條所定最高利率為週年利率20%之限制,並高於一般民間借貸利率約為月息 2%至3 %之標準,亦高於當舖業法第11條第2 項規定收取之最高利率為年率30%之限制,衡諸現今低利率時代之社會經濟情況,屬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另因現已修法(2021/7/20生效)週年利率調降上限為16%,實務可能對於顯不相當之要件判斷進行下修,簽約雙方均可留意。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整理/簡思婷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