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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收取較高的利息是屬於重利罪或契約自由?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一、什麼是重利罪?
刑法第344條規定,重利罪是「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而「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的費用。
二、案例:重利與契約自由的界線
本案當事人為當舖業者,法院認為不構成重利罪: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4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096號判決參照)
(一) 本案中,因借款人有向其他當舖借款的經驗,之前借款之利息也較本次借款高,借款人是明白銀行、當舖間利息高低大致範圍的,可以知道他並不是輕率、無經驗的人。
(二) 當舖業者有舉證證明,借款人當初有說其目的是為了擴充學校,顯示他向當舖者借貸金錢時,並沒有面臨經濟上急迫的需求。
(三) 當舖業者在借款人詢問借款時,也有提及可以幫忙詢問銀行之房貸可不可以增貸,顯見當舖業者並沒有乘著借款人急迫的情況下,而與借款人訂立借款契約。
(四) 綜合以上情形,法院認為是在契約自由的範圍,而不構成重利罪。
三、若不想產生糾紛,當舖業者可以注意什麼?
當舖業者可與借款人訂立契約時,將以下事項一併記錄在契約中或製作表單勾選,明確記載借款情形,若可以則錄影留存,方便後續訴訟上的舉證:
(一) 借款人有無向其他當舖、銀行借款之經驗。
(二) 當舖業者可提供每位借款人的利息計算表留存,並明確告知銀行與當舖借款利息之差異。
(三) 借款人借款的目的填寫即可得知借款人有無需錢孔急的情形。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整理/張晏庭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