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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脫產的保全辦法:假扣押-如何聲請?如何撤銷?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榮欠小華100萬元,小榮一直不肯還錢,小華後來聽說小榮欠了很多債務都沒還,很有可能脫產,小華很緊張,擔心小榮真的脫產的話,就算法院判決勝訴了也要不回錢。請問法律上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防止小榮脫產呢?
#保全程序
#假扣押
本篇文章重點
 
假扣押
一、 防止脫產的保全程序之一:假扣押

社會上,債務人欠了大筆債務後,將自己的財產都轉移到他人名下,也就是俗稱的脫產,以這種方式來逃避還債的事件屢見不鮮。也因此,法律上為了應對這樣的情形,有一套保全措施可以用來暫時凍結住債務人的財產,讓債務人暫時不能處分自己的財產,進而避免其進行財產移轉。

  1. 假扣押
    訴訟請求金錢或得易為金錢的請求時,於請求的額度範圍內,向法院聲請暫時查封或扣押債務人名下的財產(銀行帳戶、動產、不動產等均可),以保全確定判決勝訴後的強制執行能夠順利獲得清償。
  2. 假處分
    訴訟請求金錢以外的請求時(如:請求交付特定物,動產或不動產均屬之),向法院聲請暫時查封或扣押債務人名下的該特定財產,以保全確定判決勝訴後能夠強制執行到該特定財產。
    3.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債權人就雙方之間有爭執的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之危險,可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以避免因為訴訟過程延滯產生的危險。舉例來說,夫妻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數額有爭議,為了避免在訴訟過程中子女因無法取得扶養費而生活困難,可以請求法院先裁定這段期間先暫時由一方或雙方支付一定金額的扶養費。
    在上述保全程序中,最常用到的就是假扣押,所以本篇先針對假扣押進行更進一步的介紹。
    (上參民事訴訟法第522條538-4條

二、如何聲請假扣押?

  1. 判斷是否符合假扣押之要件
    假扣押需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情形,才可以聲請。而下列是實務上會認定屬於「日後可能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的情形:
    (1)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
    (2) 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如贈與財產給他人,低價轉讓名下財產,名下財產設定擔保給他人等等。
    (3) 債務人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
    (4) 債務人移往遠地、逃匿無蹤。
    (5) 債務人隱匿財產。
    (6) 債務人就應給付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與該債權數額相差懸殊。
    (7) 將無法或不足清償該債權。
    (8) 債務人之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
    (9) 其他法院認定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可認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
    (上參民事訴訟法第523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62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2. 準備聲請假扣押之擔保金
    (1) 原因:
    假扣押需要有前開「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才可以聲請,但通常債權人沒有辦法提出充足的資料來證明確實有上述的情形。為了避免因為證據不足就被法院直接駁回聲請,債權人可以在聲請假扣押時就先向法院表示,如果法院認為證據不充分的話,債權人願意為假扣押之聲請提供一定的擔保;若法院認為有需要,就可以先命債權人提供擔保,不會直接駁回聲請。(另外補充,實務上假扣押的聲請,幾乎都一定會要債權人供擔保。)
    (2) 數額:
    債權人需要準備的擔保金需要由法官酌定,但一般情形下實務慣例是債權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僅有特殊的情形(如:夫或妻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勞工請求給付工資、職災補償或賠償、退休金、資遣費、未辦勞保之損害賠償),因考量聲請者通常是經濟弱勢的一方,所以法律規定法院酌定的擔保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
  3. 撰寫「民事假扣押聲請狀」(可參司法院網站提供之書狀範例),書狀需載明請求假扣押的原因(法律上又稱「釋明」),說明目前有什麼情形及證據,符合「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要件。
    另外,書狀可以載明「若釋明不足,債權人願供相當之擔保後為假扣押」,以免法院認為釋明不足後直接駁回聲請。
  4. 將「民事假扣押聲請狀」遞交給法院。
  5. 法院命債權人限期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6. 法院審查假扣押聲請。
  7. 若法院認為債權人釋明不足,但債權人有陳明願供擔保者,或是法院認為有必要讓債權人先供一定擔保者,法院會命債權人提供一定的擔保。
  8. 債權人依法院要求提供擔保金。
  9. 法院發假扣押裁定
  10. 債權人持前開假扣押裁定作為執行名義,於收受裁定後30天內,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如何聲請?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強制執行網址】)
    (上參民事訴訟法第522條527條強制執行法第4132條勞動事件法第47條

三、被聲請假扣押怎麼辦?

因為假扣押主要目的是避免債務人脫產,所以通常都是假扣押已經在期限內聲請強制執行、且執行完成以後,才會將假扣押裁定通知債務人。(參強制執行法第132條

但債務人還是有救濟的機會,可以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以及假扣押的強制執行程序:

  1. 對假扣押裁定提起「異議」:
    若假扣押裁定是由司法事務官作成,債務人對假扣押裁定不服,如有要件欠缺或程序違法之瑕疵的話,可以在收到裁定的1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若是法院認為異議有理由,就會另為適當之處分。債務人可以憑該法院處分,向執行法院聲請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但在法院駁回假扣押的裁定確定前,無法暫停或撤銷已經進行的強制執行程序)。
    (上參民事訴訟法第 240-4 條,強制執行法第4、132、132-1條)
  2. 對假扣押裁定提起「抗告」:
    債務人若認為法院所為之假扣押裁定有要件欠缺或程序違法之瑕疵,或是對假扣押裁定提出異議後遭法院以裁定駁回異議,可以在收到裁定的10天內,向法院提起抗告。若是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就會裁定駁回原假扣押裁定。債務人可以憑該駁回假扣押裁定的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但在法院駁回假扣押的裁定確定前,無法暫停或撤銷已經進行的強制執行程序)。
    (上參民事訴訟法第 240-4 條、第528條強制執行法第4132條132-1條
  3. 提供「反擔保」:
    通常在假扣押的裁定中,會記載「債務人以多少金額為債權人提供擔保或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也就是法律上常稱的「反擔保」,反擔保的金額原則上是債權人請求金額的全額。債務人如果有動產或不動產被扣押而無法動用,這時候就可以提供反擔保,持該假扣押裁定到法院辦理提存債權人請求之金額,之後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
  4. 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有下列事由時,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1) 債權人原本尚未起訴,且未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如果債權人本來還沒起訴就先聲請假扣押了,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命債務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如果債務人沒有在該期間內起訴,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2) 假扣押原因消滅。
    ex:債務人已就該債務為債權人設定擔保物權,或債權人財產有顯著增加。
    (3) 債權人本案敗訴判決確定。
    (4) 命假扣押的情事變更。
    ex:債權人撤回本案訴訟、雙方達成和解等。
    (5) 債務人已供免假扣押之擔保(法律上亦可稱「反擔保」):
    債務人若已提供一定的擔保或提存一定金額(實務上慣例,所提出者需為債權人所請求之全額),已足保障債權人將來能受償,就可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通常債務人若不希望被查封扣押汽車或房地等財產時,就會採取此種方式)
    (6) 其他不當之事由。
    法院若認為債務人有理由,就會裁定撤銷原假扣押裁定。債務人可以憑該撤銷假扣押裁定的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5. 撤銷假扣押時向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若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是依據下列法條之事由的話,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請求賠償其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1) 自始不當而撤銷。
    (2) 未於一定期限內起訴。
    (3) 因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之其他事由而撤銷。
    (上參民事訴訟法第527529530531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132-1條

四、擔保金之後可以拿回來嗎?

若有下列情形,可能可以拿回擔保金:

  1. 債權人撤回假扣押之聲請:
    雙方均可向法院聲請返還各自提供的擔保金。
  2. 假扣押被法院駁回或撤銷:
    (1) 債務人:
    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返還其提供的反擔保金。
    (2) 債權人:
    若債務人於本案有向法院聲明因假扣押或提供反擔保而受有損害,則需待法院終局判決認定債務人是否確實受有損害後,債權人才有機會取回其擔保金。
  3. 另一方書面同意可返還時:
    若提供擔保人可以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其取回擔保金者,提供擔保者可以向法院聲請返還擔保金。
  4. 終局判決確定:
    (1) 債權人:
    債權人勝訴時,可向法院聲請返還其擔保金;債權人敗訴時,若法院判決認定債務人因為假扣押或提供反擔保而受有損害,且債務人有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之擔保金者,債權人就只能待債務人的損害受清償後還有剩餘時,才可以向法院聲請返還擔保金。
    (2) 債務人:
    債務人勝訴時,可向法院聲請返還其反擔保金;債務人敗訴時,債權人可聲請強制執行金其反擔保金,若債權人完全受償後有剩餘,債務人才可取回其反擔保金。
    (3) 另需注意,若判決確定後,供擔保人證明其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如聲請強制執行)而未行使,或供擔保人向法院聲請,限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受擔保利益人未行使者,供擔保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返還擔保金。
    (上參民事訴訟法第104106條提存法第18條

五、結論

通常會在假扣押執行完之後,才會通知債務人有假扣押的情形,所以債務人就不會因為知道可能被執行而先開始進行脫產,而有效地防止脫產。

但要注意的是,聲請假扣押不但需要符合「日後可能難以強制執行」的要件,債權人自己也需要提供一定金額的擔保,並不是債權人隨便想聲請就可以聲請的;甚者,若是假扣押被撤銷,而本案判決又沒有完全勝訴的話,債權人還很有可能需要對債務人因此所受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所以除非是真的非常有需要,像是對方已經明顯有脫產的證據,才會建議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否則債權人自己所提供的擔保金,通常要到判決確定後才能取活,就等於有一筆金錢被法院長時間扣住無法動用,且最終還可能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實在是得不償失。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江柏萱資深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