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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開啟與流程(下)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小榮跟小華借了100萬元,約定還款日到期後,小華已經催了好幾次,小榮每次都回說很快就會還錢,但都沒有下文。因為金額比較大,實在沒辦法就這樣算了,所以小華決定要對小榮提告,來要回那100萬元。
但是小華不知道提告究竟要怎麼提,他想知道,一定要找律師嗎?需不需要付裁判費?費用是多少?還有民事官司的流程到底是怎樣進行的呢?本篇文章就來一一進行解說。
#民事訴訟
本篇文章重點
 
民事訴訟【下篇】
一、小額訴訟流程

如果案件的性質是單純的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且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如果照著通常程序走,反而因為耗時過長而不利於保護當事人利益,也浪費司法資源,所以民事訴訟法規定此種案件會用更簡化的程序,法院能夠更有效率地進行審理裁判。

(一)適用小額程序之案件類型:

  1. 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
  2. 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至50萬之間,雙方當事人同意改適用小額程序者。
  3. 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至50萬之間,當事人知道法院誤用小額程序但無異議者。

(上參民事訴訟法第436-8436-26

(二)流程:

  1. 起訴
    【與通常程序之差異:不限一定要以書狀為之,得以言詞(口頭)為之。】
  2. 法院收案
    法院審查起訴是否都具備要件,若具備,則起訴合法
  3. 合法後,法院開始安排庭期
  4. 法院進行實體審理(包含言詞辯論程序)—-兩造開始進行主張的攻擊防禦【與通常程序之差異:程序簡化、時間縮短;如果當事人有一方受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法院可以只憑一造的主張判決。】
  5. 法院終結言詞辯論程序—-法官認為兩造的主張都已充分辯論過了【與通常程序之差異:原則只開一次言詞辯論庭,就應終結言詞辯論程序】
  6. 法院下判決
  7. 兩造當事人都未上訴的話,判決確定
  8. 判決確定債權人勝訴後,債權人就可以拿此確定判決與「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前開流程詳載於民事訴訟法第427-1436-7

(三)法院審級—-二級二審:

  1. 第一審之法院:地方法院簡易庭
    若認為第一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才可以上訴到第二審。(參民事訴訟法第436-24
  2. 第二審之法院:地方法院普通庭

二、 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前,強制應先進行調解之案件

因有些糾紛性質,當事人間關係可能較需要關係和諧,或是可能較需要法律以外的專業判斷,或案件性質相當有機會在調解程序就迅速解決紛爭,所以民事訴訟法有規定特定的類型在進入前開的民事訴訟程序前,應一律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立才開始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如果是應先進行調解的案件先直接起訴之後,該起訴會被視為調解之聲請(參民事訴訟法第404424519)。

(一)調解程序流程:

  1. 遞交「聲請調解狀」以聲請調解,或因起訴而被視為聲請調解,或因支付命令被異議而被視為聲請調解
  2. 法院安排調解
  3. 由調解委員試行調解或法官逕行調解
  4. 調解成立的話,制作調解筆錄(調解筆錄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後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可憑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5. 調解不成立的話,進入民事訴訟程序

(上流程詳參民事訴訟法第403426

(二)應強制先調解之案件:

  1. 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
  2.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
  3. 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
  4. 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
  5. 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發生爭執。
  6. 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
  7. 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
  8.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
  9. 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
  10. 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等家人之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
  11. 標的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因財產權發生爭執。
  12. 家事事件法規定之家事事件(如:離婚、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等)
  13. 當事人間有起訴前應先調解之合意(如已有約定在契約裡),一方起訴而另一方抗辯應先調解者。

(上參民事訴訟法第403404家事事件法第23

(三)得不需先經調解之案件(需法院認定及裁定):

  1. 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2. 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3. 因票據發生爭執。
  4. 提起反訴者。
  5. 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6. 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上參民事訴訟法第406

三、訴訟費用

請求法院處理紛爭,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訴訟費用,通常都需要由先向法院請求的人墊付訴訟費用,而最終將會由敗訴的人負擔該訴訟費用。舉例來說,原告在起訴時就可以主張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若最終原告勝訴,法院就會判決被告應負擔訴訟費用;但若是原告敗訴,訴訟費用還是得由原告自行負擔;若是雙方各有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的話,法院可以裁量雙方各依比例分擔訴訟費用。

但若是請求的人實在沒有辦法負擔訴訟費用怎麼辦?不用擔心,請求的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向法院說明案件的大概事實,以及為什麼沒有資力負擔訴訟費用。法院如果認為當事人情況屬實,就會允許請求人暫時先不用繳納訴訟或其他需要先預繳的費用。(參民事訴訟法第107115

至於訴訟費用之計算,參下列整理:

(一)因財產權起訴(借貸、買賣、租賃、返還房屋等均屬之;下均為新臺幣):

  1. 訴訟標的金額10萬以下之部分:1000元。
  2. 訴訟標的金額逾10萬~100萬之部分:逾10萬之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
  3. 訴訟標的金額逾100萬~1000萬之部分:逾100萬之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
  4. 以下詳參民事訴訟法第77-13,並可參司法院網站之民事裁判費試算線上程式

(二)非因財產權起訴(如請求恢復名譽、請求判決離婚等):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三)調解之聲請費:

  1.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者(下均為新臺幣):
    (1)標的金額10萬以下:免聲請費。
    (2)標的金額10萬至100萬之間:1000元。
    (3)標的金額100萬至500萬之間:2000元。
    (4)以下詳參民事訴訟法第77-13,亦可參司法院網站之裁判費徵收對照表
  1.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者:免聲請費。

四、結論

案例中,小華欲請求的金額是100萬元,但小華還可以請求自該款項到期日起算的遲延利息(如何計算利息?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連結】),則小華請求的訴訟標的金額就會是該100萬與遲延利息的加總金額,法院會以該加總金額先向小華徵收裁判費。

另外,因為小華請求的是借款,並不屬於簡易程序案件類型;請求金額已經超過50萬,也不需要強制進行調解;而因為金額已遠超過10萬元,更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以小華向法院起訴後,可以直接進入民事訴訟程序。

另外,如果小華不想委任律師,也還是自己進行訴訟,因為小華請求的金額沒有超過新臺幣150萬(若加遲延利息亦未超過的話),是不能上訴第三審的,而只有第三審需要強制律師代理,所以小華能進行的流程都不需要強制律師代理,小華可以選擇親自或委託非律師的他人代理進行整個民事訴訟流程。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江柏萱資深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