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範本】本票無效?!教你如何填寫一張有效本票!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小榮跟小華買了一台幾乎全新的芒果電腦,小榮希望可以分期付款,小華說如果要分期付款的話,小榮要簽本票擔保他一定會付錢。小榮很困惑,為什麼都已經要付錢了還要再開一張本票呢?本票是什麼呢?要怎麼開才對呢?開了會對自己有什麼影響?
本篇文章重點
本票介紹
一、什麼是本票?
本票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擔保性票據,沒有固定的格式,只要具備票據法上規定「本票」的要件就可以稱之為本票。發票人開了本票之後,就應該依照本票上記載的金額跟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票載金額給受款人或執票人。
為了符合經濟效益跟擔保性質,票據法規定,只要本票的法定要件形式上都具備,法院就會認可這張本票,很快速地下一個「本票裁定」(本票裁定是什麼?請參考本站另一篇文章:【連結】)。如果發票人錯過了本票裁定的抗告時間,這個本票裁定就會確定,而執票人或受款人可以直接以這個「確定的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如何進行?請參考本站另一篇文章:【連結】),查封或扣押發票人的財產。因為少了證明對方為什麼要付這筆錢的流程,所以法院裁判的效率會比一般民事訴訟快許多。
所以若是發票人已經依本票記載的金額跟到期日在期限內付款的話,要記得向受款人拿回本票,或是確保對方已將本票銷毀,以免對方再拿著本票去聲請本票裁定。
二、什麼時候會用到本票?
只要是一方需要付錢給另一方的時候,都很可能會用到。最常見的是借錢時,或是簽立任何契約的時候。
如果沒辦法馬上收到對方的錢,但又擔心對方之後會拒絕付款,這時候就會要求對方開一個特定金額的本票,來擔保他一定會付款。只要對方到期了卻沒有依照約定付款,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進而快速地聲請強制執行。
三、本票要怎麼寫?
市面上有販賣很多固定格式的空白或商用本票,只要填寫正確資訊,就會是一張有效本票:
但其實本票不需要花錢買,只要有一張紙,上面正確記載了本票的「必要記載事項」,一樣可以是一張有效的本票。
(一)必要記載事項【只要記載了就生效】
- 記載「本票」兩個字
- 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
- 記載一定金額
- 記載發票人的簽名或蓋章(注意,若簽的不是本名,但法院認為足以辨識出特定人的話,一樣有效力,需要對本票負責喔!)
- 記載「發票日:民國 年 月 日」(注意,是開出這張本票的日期,不是付款日期喔!)
(二)得記載事項【記載了就有效,沒記載也不影響效力】
- 受款人的姓名或商號或公司名稱
- 當事人的身分證、電話、住址等個資
- 發票地點
- 付款地點
- 到期日
- 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 約定利息(如何約定?請參考本站另一篇文章:【連結】)
- P.S.未記載到期日(或記載見票即付),也沒有記載受款人的本票,金額必須是500元以上才可以。
(三)不得記載事項
- 不生票據法上效力事項:(仍可能生通常法律效力)
(1) 違約金:票據法並無違約金的規定,所以此約定不生票據法上效力。但若是有記載,仍然可以另依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請求違約金。 - 記載無效/無益事項:(所記載事項本身不生任何效力)
(1) 背書加註條件:若背書加註「請領租金專用」等文字,僅該項條件不生票據法法上之效力,但背書文字(即背書人之名稱),仍具有背書之效力。
(2) 記載「執票人得指定付款處所」文字:此記載非票據法所規定,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故此記載無任何效力。
(3) 劃記平行線:雖支票有平行線的規定,但其他票據都無此規定,也未準用此項規定,所以若在本票畫記平行線,應視為無平行線之記載,該平行線無任何效力。 - 有害記載事項:(記載了會使本票整張無效)
(1) 違反無條件付款之記載:若在本票上記載付款有附條件或限制,如:「不得提示或兌現,僅提供保證」等與「無條件擔任支付」抵觸之文字,視為未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本票因而無效。
(2) 其他與票據法本質不符的事項,記載了都可能會使本票全歸無效。 - 因為法律並沒有明確條列式規定哪些事項屬於無益、哪些屬於有害,除了上述之外,其他事項還需要依個案去判斷,所以建議先詢問過律師,或是乾脆不要記載「必要記載」及「得記載」以外的事項,才較不會有問題。
(*註:票據法第28條、第 30 條、第 36 條、第 120 條、第 124 條)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江柏萱資深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