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期限是多久?你務必知道的本票時效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小華開了一張本票給小榮,是用來擔保小華對小榮借的錢,但是上面沒有寫到期日,小榮就沒有去注意本票的期限。因為小華借完錢後就搬家了,所以直到四年後,小榮才突然想起,小華一直還沒還錢。請問小榮還能夠用這張本票請求小華付款嗎?
本篇文章重點
本票時效
一、什麼是本票?
本票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擔保性票據,沒有固定的格式,只要具備票據法上規定「本票」的要件就可以稱之為本票。發票人開了本票之後,就應該依照本票上記載的金額跟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票載金額給受款人或執票人。(參票據法第3條)
(詳細的說明以及如何開有效本票,請參考本站另一篇文章:【連結】)
二、本票的期限?
票據法上規定,本票的權利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參票據法第22條第1項)。但要如何起算?因為本票並不一定需要記載「到期日」,若未記載到期日尚可以依「見票即付」的方式(參票據法第120條),所以要如何起算本票的時效,就有下列兩種方式:
- 有記載到期日:從到期日起算3年內。
- 未記載到期日:從發票日起算3年內。
如果本票的權利因為時效而消滅後,就會成為一張無效的本票。
三、本票裁定是否會中斷時效計算?
答案是否定的。
民法上有規定一些行為,做了之後可以中斷時效的計算(時效的詳細說明,請參本站另一篇文章【網址】),例如:請求、起訴,或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參民法第129條)。但聲請本票裁定的行為,並不是明文規定可以中斷時效的行為,所以不會生中斷時效的效力。
但若是在獲得本票裁定後,有以本票裁定去聲請強制執行(參票據法第123條),那後面「聲請強制執行」的行為,就是法律規定的中斷時效事由(參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若是這個強制執行有順利進行,沒有欠缺要件被撤銷或撤回或駁回的話(參民法第136條),就可以自時效中斷後,重新起算時效,也就是可以重新起算3年的意思(參民法第137條)。
四、超過本票時效怎麼辦?
本票失效了之後,很遺憾地,就沒辦法再以這張本票請求付款。當然,還是可以聲請本票裁定,但是只要對方提出已經超過時效的抗辯的話,就沒有辦法再以本票主張什麼了。
但如果你對本票的發票人或是上面記載的其他人(如背書人)實際上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也就是說,當初拿到這張本票就是為了擔保特定的債務付款(如返還借款、給付買賣價金),這張本票還是可以充當你對他債權存在的證明,以證明他對你確實有債務存在,以及證明債務的金額是多少。
五、結論
案例中,因為這張本票沒有到期日,所以有效期限是以發票日起算3年,小榮4年後才想起來,已經來不及聲請本票裁定了。但是因為小榮對小華還是有一個借款的債權存在,所以小榮還是可以依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請求小華還錢(如支付命令或是直接起訴),而這張本票也可以當作小榮確實有欠小華錢的證據使用。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江柏萱資深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