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期限是多久?你務必知道的支票時效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小榮跟小華買他的二手車,因為小榮有在做生意,大筆金額的話都習慣開支票,所以也想用支票支付二手車的價金。小華有聽説過支票滿有保障的,所以也沒有反對,可是因為太忙了,忘了馬上去兌現。直到三個多月後,小榮跟小華詢問車子的一些情況,小華才想起支票還沒兌現。請問小華還能夠拿到二手車的錢嗎?又,如果小華是一年多以後才想起來,要怎麼辦呢?小富跟小貴借了十萬元,到了約定日期卻還不出來,小富拜託小貴多寬限幾天,小貴答應了,但要求小富要開一張本票給他,才願意讓他晚個幾天。
小富雖然不知道本票是什麼,但為了能寬限幾天,就按照小貴說的開了一張本票。後來小富還錢了,卻忘記把本票要回來。
沒想到過了五年,小貴竟然拿著那張本票去法院,要求小富依照本票所載金額付錢給他,小富傻眼了,現在小富要怎麼辦呢?
本篇文章重點
支票時效
一、 什麼是支票?
支票是一種特定格式的支付性票據,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的支票後,上面所載的受款人或是持有這張支票的人(也就是法律上所謂的「執票人」),可以直接憑著這張支票,請求支票上記載的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條件代替發票人付款。
(詳細的說明以及如何開有效支票,請參考本站另一篇文章:【連結】)
二、 即期支票與遠期支票
在說明支票的期限之前,需要先說明的是什麼是「即期支票」,什麼是「遠期支票」。
(一)即期支票:
「發票日」的記載和實際開立發票的日期是一致的,因此拿到這種支票的人,馬上就可以向銀行請求兌現。
(二)遠期支票:
「發票日」的日期並不是實際開立發票的日期,而且是記載未來的日期,也就是票據法第128條所指的「票載發票日」。如果拿到這種支票,必須等到上面所記載的發票日到了之後,才可以拿去請求銀行兌現。
因為支票依票據法的規定限於「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執票人一拿到就可以立即兌現,所以不能約定付款的到期日,也就是說,不能約定「到未來某一天才可以付款」。
但因為支票提示期限與消滅時效都較短(提示期限:最短是7日/消滅時效:1年),為了更方便使用,法律也開始承認發票日可以記載未來的日期,所以才會有「支票到期日」一說,但其實「到期日」只是為了方便溝通的用語,並不是正確的概念。若支票上特地記載了「到期日」,這個記載也會無效。
三、 支票的期限?超過期限怎麼辦?
首先我們要區分支票過期的情形,因為支票有三種期限,一是「付款提示日」,二是「追索權時效」,三是「支票權利時效」。
(一)付款提示期限:
所謂付款提示,是指向付款人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人給付票載金額的行為。
而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依據票據法第130條規定:
- 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7日內。
- 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15日內。
- 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2個月內。
註:
上面所謂的「同一省市區」,是指省或者是直轄市而言。
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才提示的話,銀行或是支票發票人以外的人可以不兌現,也就是銀行可以退票,俗稱又叫做「跳票」。但只要還在支票的請求權時效內,執票人還是可以直接向發票人請求付款。
(二) 追索權時效:
所謂追索權,是指向前手(發票人、背書人)請求給付票載金額的權利。執票人必須是在「付款提示期限內提示」而遭付款人拒絕(也就是銀行在付款提示期限內退票),且在拒絕付款日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才可以對前手有追索權。至於追索權的時效,是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4個月,若未於期限內行使,追索權消滅,也就是不能再向背書人請求付款。
(三) 支票的權利時效:
支票的權利時效,是指整個支票的權利效率而言。自發票日起算1年,未在1年內行使支票權利的話,支票的權利就會消滅,也就是支票失效的意思。
支票失效了之後,很遺憾地,就沒辦法再以這張支票請求付款。
但如果你對支票的發票人或是上面記載的其他人(如背書人)實際上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也就是說,當初拿到這張支票就是為了特定的債務付款(如返還借款、給付買賣價金),這張支票還是可以充當你對他債權存在的證明,以證明他對你確實有債務存在,以及證明債務的金額是多少。
(*註:票據法第13條、第22條第1、2、4項、第128條、第130條、第131條、第132條、第134條、第136條)
四、結論
案例中,小華三個多月後才想起支票,如果發票日確實是收到支票的日期的話,那無論是在哪邊開的發票,都已經超過提示期限了,再向銀行請求付款的話,銀行可以拒絕。且因為沒有在期限內提示,若支票上有其他背書人,小華也沒辦法請求他們付款了,因為沒有追索權。但因為一年期限還沒過,所以小華還是可以以支票請求小榮付款。
另外,若是小華一年後才想起來,因為支票已經失效了,所以不能以支票請由小榮付款。但是因為小榮確實還有欠小華二手車的錢,如果小榮拒絕付款的話,小華還是可以依照二手車買賣的關係向小榮主張對他有債權存在,並以該支票作為證據,證明他們確實有買賣二手車的事實,所以小榮才會給付這張支票。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江柏萱資深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