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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開啟與流程(上)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小榮跟小華借了100萬元,約定還款日到期後,小華已經催了好幾次,小榮每次都回說很快就會還錢,但都沒有下文。因為金額比較大,實在沒辦法就這樣算了,所以小華決定要對小榮提告,來要回那100萬元。
但是小華不知道提告究竟要怎麼提,他想知道,一定要找律師嗎?需不需要付裁判費?費用是多少?還有民事官司的流程到底是怎樣進行的呢?本篇文章就來一一進行解說。
#民事訴訟
本篇文章重點
 
民事訴訟【上篇】
一、什麼是民事訴訟?

基本上,只要是人民在日常生活中,發生個人權益或金錢糾紛,而請求法院作為公正的第三方介入進行裁判,就是法律上所謂的「民事訴訟」,也就是俗稱的打官司。像是案例中因為一方欠另一方錢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就是典型民事訴訟所處理的糾紛。而民事訴訟的程序,以上開範例而言,就是小華向法院對小榮提告,請求法院判決小榮應該返還100萬元給他,如果法院認為小華有理由,就會下一個「小榮應給付100萬元給小華」的判決。判決確定之後小榮仍不還錢的話,小華就可以憑這個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後法院就會查封或扣押小榮名下的財產,將扣得的錢交給小華。

至於是否需要律師代理呢?目前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時,才強制需要由律師代理訴訟,至於在前面兩個審級時,民眾是都可以自己進行訴訟的。

二、 如何開始民事訴訟程序?

(一)通常程序—-起訴:

  1. 撰寫民事起訴狀(可參考司法院或地方法院之書狀範例)
  2. 將撰擬完成之民事起訴狀遞交給法院民事庭
  3. 法院命繳裁判費用
  4. 起訴若合法,法院便會開始安排開庭

(上參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44條
p.s.提出起訴的人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就是「原告」,而被請求的對象就是「被告」

(二) 其他開始的方式:

  1. 聲請支付命令:
    若支付命令被債務人異議,原本支付命令的聲請就會視為起訴(若需先強制調解,則視為調解聲請,參下篇第二點)。(參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2.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若已有正在進行中的刑事訴訟程序,而有因為該刑事訴訟審理之犯罪而受損害的人,可以撰寫書狀向同一刑事法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可以將此民事訴訟與該刑事案件合併程序,由同一個刑事法庭審理。(參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三、民事訴訟流程(通常)

民事訴訟的流程,有分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以及小額訴訟程序。首先我們先來介紹通常訴訟程序:

(一)流程:

  1. 起訴
  2. 法院收案
  3. 法院審查起訴是否都具備要件,若具備,則起訴合法
  4. 起訴合法後,法院開始安排庭期
  5. 法院進行實體審理(包含言詞辯論程序)—-兩造開始進行主張的攻擊防禦
  6. 法院終結言詞辯論程序—-法官認為兩造的主張都已充分辯論過了
  7. 法院下判決
  8. 兩造當事人都未上訴的話,判決確定
  9. 判決確定債權人勝訴後,債權人就可以拿此確定判決與「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前開流程詳載於民事訴訟法第244至402

(二)流程圖:


(三)法院審級—-三級三審:

  1. 第一審之法院:地方法院
    任一方當事人不服第一審的判決,可以上訴到第二審。
  1. 第二審之法院:高等法院
    若認為第二審判決有違背法令,必須委任律師,且上訴所得受利益達新臺幣150萬元者,才可以上訴到第三審。
  1. 第三審之法院:最高法院

(上參民事訴訟法第437464466466-1467,及91.1.29(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4號令)

四、簡易訴訟流程

民事訴訟通常程序之程序較完備,但也相對地更耗時耗力。為了讓一些較簡單的案件可以不用都走完一套複雜的流程,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民事訴訟法有規定一些較簡易的案件類型,符合這些的話,就會適用流程較簡化的「簡易訴訟程序」或更簡化的「小額訴訟程序」,在此先來介紹「簡易訴訟程序」。

另外,如果已經屬於法律規定的簡易訴訟案件的話,除非法院認定案情複雜需要改以通常程序進行,否則不能由當事人自行合意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反之,當事人原是通常訴訟程序案件,但雙方都同意改行簡易訴訟程序,則是可以的。(參民事訴訟法第427

(一)適用簡易程序之案件類型:

  1. 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至50萬之間者。
  2. 符合下列事件性質,不論標的金額大小:
    (1)因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房屋或建築物所生之爭執
    (2)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因僱傭契約有爭執
    (3)旅客與旅館,或旅客與餐廳,或旅客與運送人,因食宿、運送費或寄存行李、財物有爭執
    (4)因請求保護占有
    (5)因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限
    (6)以票據請求者(本票、支票、匯票等)
    (7)因合會有請求者
    (8)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類似的定期給付有爭執
    (9)因動產(汽機車、手機、機器機台均屬之)的租賃或借用所生爭執
    (10)因1、2、3、6、7、8、9有約定保證關係而就保證關係有爭執
  1. 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案件之雙方當事人同意改適用簡易程序者。
  2. 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案件但法院誤用簡易程序,雙方當事人沒有抗辯而為言詞辯論者。

(上參民事訴訟法第427

(二)流程:

  1. 起訴
    【與通常程序之差異:不限一定要以書狀為之,得以言詞(口頭)為之。】
  2. 法院收案
  3. 法院審查起訴是否都具備要件,若具備,則起訴合法
  4. 起訴合法後,法院開始安排庭期
  5. 法院進行實體審理(包含言詞辯論程序)—-兩造開始進行主張的攻擊防禦
    【與通常程序之差異:程序簡化、時間縮短;如果當事人有一方受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法院可以只憑一造的主張判決。】
  6. 法院終結言詞辯論程序—-法官認為兩造的主張都已充分辯論過了
    【與通常程序之差異:原則只開一次言詞辯論庭,就應終結言詞辯論程序】
  7. 法院下判決
  8. 兩造當事人都未上訴的話,判決確定
  9. 判決確定債權人勝訴後,債權人就可以拿此確定判決與「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前開流程詳載於民事訴訟法第427-1436-7

(三)法院審級—-三級三審:

  1. 第一審之法院:地方法院簡易庭
    任一方當事人不服第一審的判決,可以上訴到第二審。
  2. 第二審之法院:地方法院普通庭
    若認為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涉及的法律見解有原則上之重要性,必須委任律師,且上訴所得受利益達新臺幣150萬元者,才可以上訴到第三審。
  3. 第三審之法院:最高法院

(上參民事訴訟法第436-1436-2436-3466466-1,及91.1.29(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4號令)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江柏萱資深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