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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篇】怎麼設定擔保來保障我的債權?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通常,為了避免債務人還不出錢或拒絕還款,債權人會要求債務人先提供一定價值的擔保,或是由他人作保證人。而以不動產(房屋、土地)或動產(汽車、機車、工廠機台)作為擔保的,就是物的擔保,法律上也會稱之為「物上擔保」,或是「擔保物權」。如果債務人真的還不出錢,債權人可以拍賣擔保物,或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但僅限於債權的額度內。
#物的擔保
本篇文章重點
 
物的擔保-動產篇 
一、 動產擔保之一:動產質權

(一)案例

小華想跟他哥哥借2萬元,小華哥肖想小華的PS99很久了,就跟小華說,要借錢的話,就先把他的PS99交給他,如果小華按時還錢了,PS99就還給小華;如果小華還不出錢,那台PS99就是小華哥的了。小華雖然很心痛,但為了借到錢,就還是答應了,但是再三要求小華哥要好好保管,而且在約定的還錢日到期前,不可以讓任何人玩那台PS99。

(二)定義

民法第 884 條以下規定的「動產質權」,是指債務人為了擔保他的債務,而將自己或其他人(又稱出質人)的動產交給債權人保管,且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債權人保管時不得使用質物。債務人在債務到期而未償還的時候,債權人可以自行或聲請法院拍賣這個動產,或是債權人得選擇自己取得動產的所有權。(參民法第 884 條 885 887893條

(三)特色

動產質權的特色是,任何動產都可以作為動產質權的設定標的,不限種類,只要債權人也同意,就算是手機、家電、甚至花瓶、盆栽都可以;但是一定要移轉占有給債權人,不能由動產原所有權人自己占有。

(四)設定方式

動產質權的設定方式較容易,要件如下:

  1. 雙方均同意(也就是法律上所謂的「雙方合意」)。
  2. 將要設定質權的動產(又稱質物)移轉給債權人,由債權人占有。

只要上面兩個要件具備,基本上就成立動產質權的設定,不限於一定要簽書面契約,也不需要登記。但是為了方便證明,能夠留下書面契約自然是最好的。

註:若要設定「最高限額質權」,即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質權,除了前開要件外,還有一個要件,就是一定要「以書面為之」。(「最高限額」之概念可參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定義)

(五)質權消滅

如果發生下列情形,都可能會發生質權消滅的情況:

  1. 質權已實行。
  2. 債權人將質物返還給債務人或提供動產的出質人(無論任何理由)。
  3. 承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時,債權人應返還質物,質權因返還質物而消滅。
  4. 債權人喪失質物的占有(不論任何理由),且2年內未請求返還。
  5. 質物滅失,且沒有因質物的滅失而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
  6. 詳參民法第897條898條899條1項899-1條

(六)小結

在還款期限前,小華哥如果先把PS99暫時還給小華,就算雙方認為PS99還是有設定質權,質權也會消滅,如果雙方沒有再重新設定質權,小華屆時可以主張質權已經消滅,所以就算沒在期限還款小華哥也不能取得PS99的所有權。另外,如果中間沒有發生其他會讓質權消滅的事由,一旦小華到期沒還款,不需要有其他的動作,小華哥就會取得PS99的所有權了。

二、 動產擔保之二:動產留置權

(一)案例

小富的車子嚴重拋錨,由修車廠的人牽去修了。但是等小富的車子修好應該付錢時,因為維修費用很高,小富最近週轉不過來,暫時付不出來,就跟修車廠商量能不能之後再付維修費用。修車廠的人說可以延期2個月,但是車子要先留在修車廠,等到他付錢時才可以來開走;如果2個月內沒有來付錢,他們就可以把車子賣掉,如果還有賣剩的錢再還給小富。

(二)定義

民法第928條以下規定的「動產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已經合法占有債權人的動產,但債務人就與該動產有關的債務,到期了卻未清償,或是未到期時就已經無支付能力,債權人可以取得留置權,拒絕返還並留置該動產。
債權人訂一個月以上的合理期間通知債務人後,債務人仍然未於期限內清償的話,債權人就可以拍賣或取得留置物所有權。

(三)特色

動產留置權的特色是,債權人要先合法地占有該動產,如果是非法的手段,像是在未經所有權人同意下自己拿走或偷走,就算對方確實欠有相關的債務,債權人也不能主張動產留置權。

另外,必須要是跟該債權有相牽連關係的動產,才可以行使留置權,不能隨意以任何動產行使留置權。像是修車廠就車子維修費用,只能對車輛,而不能對車主的手機行使留置權。

(四)取得及實行方式:

  1. 動產留置權的取得要件如下:
    (1) 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
    (2) 債權人原本是合法且善意地占有動產
    (3) 債權已到期,或是未到期但債務人已無支付能力
    只要符合上面的要件,不需要債務人同意,債權人就可以實行留置權。(參民法第 928 條第 931 條
  2. 實行留置權之方式:
    (1) 債權人定一個月以上合理期限,通知債務人,告知他如果不於期限內清償,債權人就會以留置物取償;如果知道留置物有其他所有權人,應同時通知。(為證明債務人確實有受到通知,建議以存證信函等有書面留存的方式通知)
    (2) 債務人收到通知後,還是未於期限內清償的話,債權人可以拍賣或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權。
    (3) 債權人如果沒辦法通知到債務人(如債務人已失聯或拒接、拒收信),從清償期屆至6個月後,仍未受清償,債權人就可以拍賣或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權。
    (4) 詳參民法第936第 939 條

(五)留置權消滅

如果發生下列情形,都可能會發生質權消滅的情況:

  1. 留置權已實行。
  2.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
  3. 同質權消滅之2~5點,留置物返還、喪失占有、滅失。
  4. 詳參民法第 937 條第 939 條

(六)小結

動產留置權只需要債權人自行決定即可,所以就算小富不同意,修車廠一樣可以行使留置權。而修車廠定2個月的期間並告知了小富,不論小富同不同意,只要小富沒有在期限內付款,修車廠在2個月後就可以賣掉他的車子,但是因為車子的價金通常是顯高於維修費的,所以修車廠應該返還超過維修費部分的價金給小富。

三、 動產擔保之三:動產抵押權

(一)案例

小貴最近缺錢,剛好接到汽車、機車貸款的推銷電話,小貴心想,只是填一些資料,又不用把車子給別人,就可以拿到高額借款,非常划算,就去辦了。後來要還款時,發現要還的不只本金,還有其他利息等等的,加起來超出他預備好的還款金許多,小華一時籌不出錢,只好讓他們把汽車拉走了。

(二)定義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以下所規定的「動產抵押權」,是指為了擔保債務,債務人提供特定種類的動產(如機器、設備、原料、車輛、船舶等),讓債權人設定抵押權,雙方需要締結一個「動產抵押契約」,但債務人不需將動產移轉給債權人保管。債務人不履行動產抵押契約時,債權人(也就是抵押權人)可以占有抵押物並得拍賣,就賣得的價金優先受清償。(參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4 條第 5 條第 15 條

(三)特色

動產抵押權的特色在於,可以作為抵押的標的有法律的限制,設定方式也比較嚴格,只限於書面契約的方式。另外,動產抵押權可以不移轉占有,但不移轉占有的話通常很難讓其他人知道這個動產上有設定抵押權,所以法律規定一定要登記,登記了才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否則不知情的人可以主張不知動產抵押權的設定,而不承認抵押權的效力。

(四)設定及實行方式

  1. 設定方式:
    (1) 締結書面的「動產抵押契約」,且須記載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6條的應載明事項。
    (2) 將該「動產抵押契約」及其他應備文件遞交給主管機關進行登記。(其他應備文件可參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網站;登記機關:參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條
    註:動產抵押權若約定由債權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約定為無效。(參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3條
  2. 實行方式:
    (1) 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或其他可能有害於抵押權行使的情形時,債權人(即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參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1項
    (2) 債權人占有抵押物前,應通知債務人,如果限期未履約,將出賣抵押物。(參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8條1項
    (3) 債權人出賣抵押物,就拍賣價金取得受償。(債權人亦可參加拍賣競標)

(五)如何查詢動產上是否有抵押權登記?

若想查詢動產有無設定抵押權,可以利用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網站「公示查詢服務」來查詢,可以輸入債務人名稱或抵押權人名稱來查詢其名下動產是否有設定抵押權。

(六)小結

小貴與汽車貸款公司設定的應該屬於動產抵押權,因為動產只有抵押權設定可以不移轉占有,讓小貴可以繼續使用。但動產抵押權不能設定由債權人取的所有權,所以應該是汽車貸款公司向法院聲請拍賣後,法院執行處才派員來帶走汽車的。如果汽車拍得價金不足清償小貴的貸款的話,剩餘未清償的部分小貴還是得負責清償。

四、結論

通常來說,設定物的擔保,除了可以多一個保障以外,法律還會規定債權人就擔保物的價金可以「優先」於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受償,所以是個對債權人相當有保障的機制。但各種物的擔保要件與種類都各有不同,也各有利弊,建議可以參考本篇文章整理的表格,對各種形式都有初步了解之後,再來決定要設定何種擔保。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江柏萱資深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