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 Views

【債權人篇】強制執行的完全攻略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小華欠小榮100萬元,小榮已經拿到了勝訴的確定判決了(或確定之本票裁定、確定之支付命令),想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小榮知道小華有一台車跟一棟房子,也知道小華在哪間公司上班,請問小榮要怎麼聲請強制執行呢?
#我要執行對方財產
本篇文章重點
 
強制執行
一、強制執行是什麼?

強制執行是指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如:還錢、返還房屋、建築物拆除)時,債權人向法院請求以政府公權力介入,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的過程。

然而,並不是任何人想要聲請就可以任意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在聲請前,必須要先向法院證明自己確實有這個權利存在,而債務人的確應該履行義務,並經法院一定的程序認證後,再持該法院的認證(也就是所謂的「執行名義」,詳如下第三點),向法院的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但是聲請強制執行之後不代表就一定能夠讓債務人履行義務,例如債務人欠債500萬元,但他目前名下財產總計就只有50萬元,法院就只能先就目前他名下所有的財產進行查封或扣押,並先將執行到的財產交給債權人;至於那剩餘的450萬,法院會發給債權人一個「債權憑證」(詳如下第四點),讓債權人可以用來證明還剩多少債權,日後債務人有其他財產時,債權人可以直接以該債權憑證再次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重複這樣的過程直到債權人完全或清償為止。

二、 哪些可以成為執行名義?

前面提到的執行名義,也就是可以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只有下列文書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1. 確定之終局判決。(已經不能再上訴,且法院有核發「確定證明書」)
  2.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為強制執行之裁判。(如確定之支付命令,即法院已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者)  
  3.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  
  4. 依公證法規定,經公證得逕為強制執行的公證書。(詳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契約經公證得逕付強制執行網址】)
  5.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的裁定。  
  6.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本票裁定、債權憑證。

(上參強制執行法第427

三、債權憑證是什麼?債務人沒有財產,為什麼還要換發?

(一)介紹
若債權人查詢債務人財產狀況的結果是並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是債務人雖有財產,但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債權人也查不到債務人其他財產時,債權人就可以向執行法院就沒有受到清償部分的債權聲請發給債權憑證,上面會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這就是所謂的「債權憑證」。

(二)債務人沒有財產,為什麼還要繼續聲請跟換發債權憑證?

聲請發債權憑證最主要的用途,其實是可以重新起算債權人的請求權時效,不會因為時效經過而使請求權消滅;而且債權憑證可以不斷聲請換發,直到債權完全受清償為止。所以就算債務人名下目前沒有財產,也是建議要繼續聲請換發,才能夠避免自己債權的請求權因為罹於時效而消滅。(什麼是時效?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民法時效統整網址】)

(三)債權憑證本身是否有時效限制?
債權憑證是有時效限制的,其時效的計算是依據該執行名義債權本來的時效計算,如果本來債權的時效是15年,其債權憑證的時效也是15年;但是,如果本來的時效短於5年,而該債權本來的執行名義是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效力同者,其債權憑證的時效一律延長成5年。(參民法第129137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與確定判決「沒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如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並不適用前開延長成5年的規定。所以如果本來債權的時效有短於5年者,如以本票聲請的本票裁定,或是以支票聲請的支付命令,其時效各依本票與支票的規定,分別為3年及1年,則本票裁定的債權憑證時效為3年;以支票聲請支付命令的債權憑證時效為1年。

(各種債權的時效為何,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民法時效統整網址】,有更詳細的解說)

(四)聲請及換發的方式:

  1. 第一次聲請:
    債權人第一次聲請強制執行程序,需要先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如果債務人名下有財產可以供執行,法院就會依債權人聲請對其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完畢後,債權仍未完全獲得清償,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或是如果一開始查詢債務人名下就沒有財產,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
  2. 後續換發:
    在債權憑證的時效到期前,債權人再次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有財產,就可以一樣再進行強制執行的程序來獲得清償;若是債務人的財產還是不足以清償或是根本沒財產,就可以再向法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時效也會重新起算。

(上參民法第129137強制執行法第427

四、強制執行的聲請與流程

  1. 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
  2. 憑執行名義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可向各地稅務機關如國稅局、稅捐稽徵處等,申請債務人知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以及繳稅清單;並可向各地監理站申請債務人的車籍資料)
  3. 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
  4. 將強制執行聲請狀(附執行名義、債務人財產清冊,並可請求法院調查債務人之勞保資料)遞交給法院
  5. 法院收案
  6. 法院命債權人預納執行費用(預納之費用後續可一併請求強制執行)
  7. 法院進行強制執行(查封或扣押或扣薪)
  8. 就債務人現有財產執行完畢,將執行到之部分移交債權人
  9. 若有尚未獲清償之部分,債權人向法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由債權人收存

(上流程詳參強制執行法第1第 30-1 條

五、強制執行費用

債權人聲請執行時需要先預納執行費,之後會以所執行到的債務人財產優先清償。至於執行費的計費方式,分述如下:

  1. 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5000元:免徵執行費。
    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5000元以上:
  2. 每百元收八角,其不滿百元的部分,以百元計算(也就是執行費用為標的的千分之八)。
    但若是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未執行而直接發債權憑證者,只收執行費1000元。
    而若是以債權憑證聲請執行,再聲請仍然查無財產而直接發債權憑證者,免徵執行費。
  3. 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臺幣3000元。
  4. 法院依法科處罰鍰或怠金之執行:免徵執行費。
  5. 法院依法徵收暫免繳納費用或國庫墊付款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上參強制執行法第28-228-3條、94年8月5日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六、小結

案例一中,小榮已經拿到了勝訴的確定判決了,就可以先以該確定判決去各行政機關調查小華的財產資料。調查完畢後,便以該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且小榮應向法院陳明欲執行的債務人財產有哪些,有哪些希望法院調查,以及陳明小華任職的公司在哪,以便法院發扣薪命令給該公司。

如果查詢結果小華名下沒有任何財產,也已經不在那間公司,更查不到新的任職公司,小榮可以向法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等到日後發現小華名下有財產實再聲請一次強制執行。另外,債權憑證需要注意它的時效,要在到期前換發,否則超過時效可能就會不能再換發了。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江柏萱資深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