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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抵押物聲請範本】如何聲請拍賣抵押物?遇到抵押物拍賣要如何救濟?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小榮跟小華借了500萬元,為了擔保這筆債務,小榮有將自己名下的房子設定抵押權給小華,兩人約定還款的清償期為116年1月1日。結果小華記錯日期成110年1月1日,所以期限一到就去聲請裁定拍賣小榮設定抵押權的房子。法院因為最近案件量太大,也誤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的清償期看成110年,就下了准許拍賣的裁定。小榮收到裁定時傻眼了,明明還款期限還沒有到啊!這時候小榮可以怎麼做?
#不動產抵押權
本篇文章重點
 
未清償債務之風險
一、不動產抵押權是什麼?

一般人所熟悉的抵押權,通常是指民法第860條以下規定的「不動產普通抵押權」。債務人為了擔保他的債務,而將自己或其他人的不動產(房屋或土地)設定抵押權給債權人;債權人於該債權到期但未受清償的話,可以就該設定抵押權的不動產做處置,如向法院聲請抵押物拍賣,債權人可以就拍賣所得的價金,優先獲得清償。
(如何設定抵押權?詳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物的擔保網址】)

二、不動產抵押權如何實行?聲請拍賣流程為何?

不動產抵押權的實行方式,一般普通抵押權就是向法院聲請拍賣;但如果是有約定其他方式的抵押權,如流抵約定,就是依照其約定方式實行抵押權。因為其他約定方式需要個案認定如何實行,沒有統一的實行方式,所以本文只針對普通抵押權的聲請拍賣流程作介紹。

  1. 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流程:
    (1)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到期,債權人(即抵押權人)仍未獲得清償。
    (2) 撰寫「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書狀範例可自司法院網站 參考連結1參考連結2 下載),並備齊下列應準備之相關證明文件:
    A. 債權證明文件。(於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必備)
    B.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C. 他項權利證明書。
    D. 抵押物之登記謄本。
    (3) 債權人持前開書狀及應準備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管轄法院: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
    (4) 法院收案,命債權人預繳裁判費用(聲請准許的話,可由相對人支付裁判費)。
    (5) 法院進行審查。
    (6) 法院審查通過的話,核發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送達抵押權人(即聲請人)及抵押物現所有權人(即相對人)。
    (7) 雙方對裁定均無爭執的話,法院發前開裁定之確定證明書。
    (8) 抵押權人可憑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詳參本站另一篇文章【強制執行網址】)
    (9) 強制執行程序中,法院將先查封抵押物,後進行鑑價,最後進行拍賣。
    (10) 拍賣完成者,法院將製作分配表,將拍賣所得價金分配給相關債權人。(抵押權人可優先受償)
  2. 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之裁判費:
    (1) 未滿10萬元:500元。
    (2) 10萬元至100萬元:1000元。
    (3) 100萬元至1000萬元:2000元。
    (4) 1000萬元至5000萬元:3000元。
    (5) 5000萬元至1億元:4000元。
    (6) 1億元以上:5000元。
    (上詳參民法第873條非訟事件法第13384172條,強制執行法第75113條)
三、遇到抵押物拍賣應如何救濟?

抵押物拍賣的當事人與一般案件不同,一般案件當事人通常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但抵押物拍賣的當事人則是債權人與「抵押物的現在所有人」。「抵押物的現所有人」不一定會是債務人本人,也可能是第三人,但只有「抵押物的現所有人」會是此程序的當事人,在法律程序上又可稱為「相對人」(債權人在此程序上則是「聲請人」)。

  1. 相對人對「程序事項」有爭執:提出抗告
    抵押物所有人於收受「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10日內,就該裁定之程序事項,如債權人提出之證明文件有缺件(如最高限額抵押權未提供債權證明文件),或尚未達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的清償期,或是裁定上記載有誤等形式要件有欠缺或錯誤之程序事項,相對人得向裁定法院提出抗告。
    (參非訟事件法第4143條
  2. 相對人對「實體事項」有爭執:
    (1) 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
    抵押物所有人若認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如:所擔保之債權已清償、或根本不存在等),相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若認為抵押權之數額或範圍有誤,可以就有誤的部分提起確認不存在之訴,如:「確認抵押權金額超過200萬元以上不存在」、「確認抵押權所擔保範圍不及於契約書約定欠款以外部分」等。
    另外,若強制執行程序已開始,抵押物所有人得表示願供擔保,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以暫停強制執行程序,直到本訴判決確定為止。
    (2)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債務人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如:清償期還沒到),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同上,若強制執行程序已開始,債務人得表示願供擔保,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以暫停強制執行程序,直到本訴判決確定為止。
    (上參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強制執行法第1418條;強制執行程序之救濟部分,詳參本站另一篇文章【強制執行網址】)
四、圖解完整拍賣抵押物流程及救濟程序

我們將整個拍賣抵押物的流程與救濟用圖解流程圖完整整理如下,若您覺得太過複雜沒辦法確認目前是在哪個流程,您可直接點選諮詢鈕,讓專業律師協助您。

五、結論

前述案例中的情形,雙方記載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的清償日期既然是「116年1月1日」,那小華以及法院錯認日期為「110年1月1日」,是屬於形式程序上的錯誤,小榮只要在收到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的10日內,向法院抗告,說明該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清償期尚未屆至,就可以了。 如果小榮來不及在10日內抗告,而使該裁定確定,也可以同樣以清償期尚未屆制為由,另外對該裁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請求撤銷該作為執行名義的裁定。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江柏萱資深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