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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製化與訂製化商品傻傻分不清楚?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一、消保法關於客製化商品之規定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 消保法 )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7日鑑賞期)之適用: 二、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二、何謂「客製化給付」
實務認為,「所謂客製化商品,應該是指根據不同顧客的獨特需求進行個人化的製作。本件原告是依照網站上現有的顏色及款式進行選擇,雙方都不爭執,既然原告沒有提出特殊的顏色或長度或布料要求被告按照她的需求製作沙發,就不屬於客製化商品。」
(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消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嘉小字第521號判決參照 )
三、結論
1. 「訂製化」:消費者依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者,非屬本款所稱之客製化給付,「可適用7日鑑賞期之規定」。
2. 「客製化」: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依照客人需求量身打造,具排他性,「不適用7日鑑賞期規定」。
3. 不論是否有鑑賞期之規定,不影響消費者依民法主張瑕疵擔保責任或其他法規規定可主張之權利。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整理/簡思婷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