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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有這些行為,我可以告他刑事責任嗎?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債務人欠錢不還本就是不應該的舉止,所以本文就不探討債務人哪些行為可以做哪些行為不能做;以下我們來列舉一些債務人較常見,而較可能觸犯刑法的行為。
#刑事責任
本篇文章重點
刑事責任【債務人篇】
一、債務人常見的刑事責任行為分析

(一)債務人將名下財產都移轉給他人(也就是俗稱的「脫產」):

  1. 可能觸犯的刑事罪責:損害債權罪。
  2. 說明:
    若債務人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毀壞、處分(含無償或低價的移轉)或隱匿其名下財產的話,就可能會成立刑法的損害債權罪。所謂的「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起,至強制執行程序完全終結前」的這一段期間而言,而起算點是以「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為準,而不是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起算。(什麼是執行名義?什麼是強制執行?詳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強制執行】)
  3. 舉例:
    如果債權人已經拿到確定的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或是確定判決,或者是經公證可以逕付強制執行的契約已達可以強制執行的條件,而債務人之後有移轉財產或是低價賤賣的行為,都有可能會構成損害債權罪。
    (上可參刑法第356條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390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二)債務人財務狀況不佳,但謊稱有還款能力而向他人借錢:

  1. 可能觸犯的刑事罪責:詐欺罪。
  2. 說明:
    如果債務人在借錢時,向債權人說明自身情況時有不實或隱匿,或是巧立名目來借錢等「施用詐術」的方式,來向債權人借錢;且從一開始就是為了騙財而沒有還款意願或是沒有還款能力,也沒有將所借資金用在與債權人說明的用途上,就可能會成立刑法的詐欺罪。
  3. 舉例:
    債務人在借錢時謊稱所借的錢只是因為事業暫時需要週轉資金,等週轉過來後就會開始獲利,讓債權人誤信其有還款能力跟意願,但實際上債務人並無任何事業要週轉,只是單純為了騙取債權人的金錢來花用,就可能構成詐欺罪。
    (上可參刑法第339條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343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82號刑事判決

(三)債務人仿冒他人的簽名為自己的保證人,或仿造他人簽名開立本票或支票:

  1. 可能觸犯的刑事罪責:偽造文書印文及偽造有價證券罪章。
  2. 說明:
    債務人在借錢時,如果遇到債權人要求要有保證人或開立本票或支票來擔保債務,社會上常見的情形是,債務人會直接盜簽親友的姓名,或是偷蓋親友的印章,甚至是盜簽或盜蓋親友簽章來開立本票或支票,只要其親友沒有事前授權允許債務人為這些行為,債務人都很有可能成立刑法的偽造文書印文及偽造有價證券罪章。
  3. 舉例:
    債務人因為急需現金,未經其父親授權就以其父親的名義開立本票來擔保借款,結果其父親事後並不承認有授權債務人以其名義開立本票,債務人的行為就會成立刑法的偽造有價證券罪。
    (上可參刑法第201210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90號刑事判決

二、結論

債務人如果偽造出整份文件,通常自己都會知道這是犯法的;但債務人很有可能不知道,脫產的行為,或是偽造自己家人親友的簽名,一樣也可能會有刑事責任。

另外在詐欺罪的部分,其實社會上較常見的情況是,債權人覺得債務人說好會還錢卻不還錢,就是構成詐欺。但事實上,必須債務人確實有「施用詐術」的行為,才可能構成詐欺。如果只是單純覺得債務人明知道自己沒有還款能力卻還借錢,通常是不會成立詐欺,只有民事債務糾紛的問題;但如果有其他的事實佐證,如債務人借錢的理由是編造的,或是他明明已經有債信不良紀錄卻謊稱自己債信紀錄良好,就很有可能成立詐欺罪。

但不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在做任何行為前都要三思而行,並且詢問律師自己有什麼合法管道可以行使權利,否則會讓普通的民事糾紛變得複雜,自己也可能會背上刑事責任與前科。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江柏萱資深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