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是什麼?債權債務關係是什麼?請求債權可以走哪些法律途徑?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一般民眾之間如果有金錢糾紛,像是欠錢、欠貨款、欠租金,或是網購買東西但沒收到物品等等之間的私人糾紛,只要不是牽涉到政府公權力的話,基本上都是所謂的民事糾紛。如果想要請求對方給錢或為一定的行為,並且希望透過法院公權力介入來強制履行的話,首先必須具有法律上規定的權利。
這個權利是什麼呢?有哪些權利可以提告?除了提告還有哪些法律途徑可以走呢?下面我們來一一探討。前篇案例,若小華工作的公司收到了法院的執行扣薪命令,可是小華已經在半年前離職了,並沒有可以移轉給小榮的小華薪水,請問小華的前公司這時候應該怎麼做呢?
本篇文章重點
債之發生
一、 債權是什麼?
民法上的債權,是指可以向他人請求一定的給付的民法上權利(或稱私法上權利),給付可以是金錢,可以是物品,可以是特定的行為,也可以是特定的不行為。只要符合民法上規定的債權,就可以透過合法法律途徑強制履行之。
二、債權債務關係是什麼?
債權跟債務是同時存在且相對應的概念,一方對他人有債權的時候,他人就是負有債務;而擁有債權的人就會稱之為債權人,負有債務的人就會稱之為債務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係就是法律上所謂的「債權債務關係」,法律上也會稱之為「權利義務關係」(權利人vs義務人)。
補充說明,並不是所有當事人之間的關係都是一方單純是債權人,另一方單純是債務人;以買賣契約為例,雙方就會同時是債權人跟債務人,買方就需要給付的金錢是債務人,但就可以取得的物品就是債權人;賣方則是反之。
三、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原因?
至於民法上有規定的債權,其發生的原因,常見的有下列幾種類型:
- 契約
(1)買賣契約:
只要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一方給錢一方給物品(動產、不動產均屬之),這個交易行為就是買賣契約,可以用書面成立,也可以口頭成立,甚至是雙方默示同意而成立。像是去大賣場或便利商店買東西,或是網路購物等等,只要雙方都有共識這是一個買賣的行為,就會成立買賣契約。(可參民法第345條以下規定)
(2)借貸契約:
一般民眾之間常見的借錢,或是向銀行貸款,或是汽車、機車貸款,都是屬於民法所規定的「消費借貸契約」。(如何簽借據?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借據】)
至於一方出借物(動產、不動產均屬之)給他方,他方之後需返還,但他方不需支付任何金錢或代價的話,則是民法上的「使用借貸契約」。另外補充,如果出借物品需要支付對價的話,所成立的就會是下列的「租賃契約」。(可參民法第464條以下規定)
(3)租賃契約:
雙方約定,一方出租物(動產、不動產均屬之)給他方,他方之後需返還,且他方需要支付金錢或其他一定的對價,所成立的就是民法上的「租賃契約」。(可參民法第421條以下規定)
(4)僱傭契約:
雙方約定,一方為他方服勞務並受他方的指揮與監督,他方應給付報酬,不論長期、短期或不定期,成立的都是法律上的「僱傭契約」(一般也有稱勞雇契約)。服勞務的人稱為受僱人,給報酬的人稱為僱用人,也就是一般人常說的員工、職員、勞工,老闆、雇主。
僱傭契約很容易會跟承攬契約或是委任契約搞混,而判斷方式就是看僱用人對受僱人是否有高度的指揮監督權限,是的話,他們之間的關係就會被認定為是「僱傭契約」。(可參民法第482條以下規定)
(5)承攬契約:
雙方約定,一方為一方完成工作,另一方待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的話,所成立的就是承攬契約,一般常見的水電修繕、裝潢裝修工程、工廠代工、建設工程等等均屬之。承攬契約的重點在於「完成工作」,且指揮監督的程度較低。(可參民法第490條以下規定)
(6)贈與契約:
雙方同意,一方贈送物品給另一方,成立的就是贈與契約。要注意的是,如果另一方沒有同意受贈,贈與契約就是不成立的。另外,在物品還沒移轉給受贈人前,或是物品已經移轉但是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家人有刑法上侵害行為者,贈與人可以單方撤銷贈與。(可參民法第406條以下規定)
(7)運送契約:
物品的托運,或者是人的運送(計程車或公車、捷運、火車等),託運人或旅客與運送業者之間所成立的就是「運送契約」。(可參民法第622條以下規定) - 侵權行為:
損害的部分可以是財產上或是非財產上損害,常見的修繕費、實際支出的醫藥費等就是財產上損害;至於非財產上損害,必須是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重大人格法益「直接」受侵害,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
另外補充說明,一般民眾常會誤會只要是有精神上痛苦就可以請求慰撫金,但必須是上述人格法益「直接」受到侵害才可以,如果是因為財產(金錢、物品)受到損害而感到痛苦,是不能請求慰撫金的。(可參民法第184條以下規定) - 票據:
票據(本票、支票、匯票均屬之)在票據法上有比較特殊的規定,就是票據具有無因性,也就是說票據的形式要件只要都有合法具備,票載的名義人就要對票據內容負責,不管當初發票或背書的基礎事實原因為何。所以任何人只要在票據上簽名,就會需要負擔票據債務,而執票人就會是票據債權人。
(本票、支票如何開?詳可參本站其他文章【本票網址】【支票網址】) - 無因管理:
雙方雖然無任何約定或合意,但一方善意為他方管理事務,而且管理方法確實是有利於他方的話,為了獎勵人民的善行,民法上給予管理方可以請求為他方支出必要或有益費用的權利,以及如果因管理而受損害的賠償請求權,以及如果是為了他方急迫危險而管理者,除非有重大過失,否則不服損害賠償責任。(可參民法第172條以下規定)
例如,發現鄰居家發生火災但沒人在家,民眾拿自己的滅火器去幫忙滅火,之後可以向鄰居請求自己滅火器的費用,自己因此受傷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並且不需對為了進入而不得不破壞鄰居門窗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 不當得利:
一方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另一方因而受有損害,且利益與損害兼具有因果關係者,受損害方可以請求受益方返還的利益,就是所謂的不當得利。舉例來說,雙方租賃契約已經到期,房東不願再租給房客,但房客拒絕搬出,在房東還未透過合法途徑強制房客遷出的這段期間,因為雙方之間已經沒有租賃契約存在,所以房客所獲得居住的利益就是無法律上原因,房東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可參民法第179條以下規定)
四、請求債權可以走哪些合法的法律途徑?
如果有符合上列的債權,就可以走合法的法律途徑來確保債權的實現。不過可以走的法律途徑是什麼呢?一般的法律程序,原則上就是提告之後,經過法院審理裁判,下了終局確定判決後,才聲請強制執行。但如果有符合一些特殊情形時,法律有例外規定可以較快訴地聲請強制執行的程序,以下我們來分別介紹:
- 較快速的法律途徑:
(1) 支付命令:
若是債權人想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不需要一定要直接起訴,可以先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履行義務,法院會快速審查並核發支付命令,如果債務人沒有異議,支付命令確定以後,債權人可以直接憑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支付命令是什麼?如何聲請?詳參本站另一篇文章【支付命令網址】,並參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以下)
(2) 本票裁定:
開出本票的發票人,只要到期了卻沒有依照本票約定付款,執票人就可以憑著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本票的形式要件如果都具備,法院就會下一個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如果發票人沒有即時抗告,本票裁定就會確定,執票人就可以憑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如何聲請及處理本票裁定?詳參本站另一篇文章【本票裁定網址】)
(3) 實行抵押權:
若債權人的債權有受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人於該債權到期但未受清償的話,可以直接依雙方約定的處置方式(如向法院聲請拍賣,或抵押物所有權直接移轉於債權人),就該抵押物做處置。以有設定不動產普通抵押權的債權為例,債權人可以先向法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法院形式審查通過以後就會核發「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債權人可以直接憑該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查封及拍賣抵押物,拍賣後由法院分配拍得價金給債權人)。
(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及流程?詳參本站另一篇文章【抵押權實行網址】) - 一般法律途徑(可能耗時較長):
(1) 私下協商:
雙方在走法律途徑前,自然可以先私下進行協商,像是一般「私下和解」就屬之。協商不成,需要一個公正的第三方介入並進行決斷時,再走以下的法律途徑。私下協商並不會產生任何法律的強制力,但是如果有成立和解契約的話,可以向法院請求履行和解契約,只要和解契約並沒有違反公序良俗,法院都會判決當事人應該履行和解契約,進而可以達到強制履行和解契約的結果。
(2) 透過法院進行協商:
A. 法院調解:
向法院聲請調解,並由法院負責安排、記錄、協調的調解,就是所謂的法院調解,需要到法院為之。若調解成立,法院所做成的調解筆錄有相當於法院判決的效力,對方不能再對同一事件另行起訴或爭執,而且可以憑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如何聲請及進行調解?詳參本站另一篇文章中調解的部分【民事訴訟網址】,並參民事訴訟法第403條以下)
B. 訴訟上和解:
訴訟上和解通常是已經起訴進入民事訴訟程序了,但法院認為雙方有和解意願,不需要判決就可以解決糾紛時,可以由法院主導進行訴訟上和解,法院所做成的和解筆錄同樣有相當於法院判決的效力,對方不能再對同一事件另行起訴或爭執,而且可以憑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參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以下)
(3) 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程序就是債權人向法院對債務人起訴後,所進行的法院審判流程(也就是俗稱的官司),從債權人起訴(俗稱提告)、法院開庭時調查事實證據、雙方書狀往來、雙方開庭時辯論、一直到法院下裁判做出判決,都是屬於民事訴訟程序。法院所下的終局確定判決(指雙方都不能再上訴的意思),債權人可以憑勝訴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程序如何開啟與進行?詳參本站另一篇文章【民事訴訟網址】)補充說明,如果債務人有脫產可能,另外可以在民事訴訟開始後或開始前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暫時凍結債務人的財產,以免債務人脫產。(什麼是假扣押?詳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假扣押網址】)
(4) 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由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的手段及程序,通常是債權人已經先取得法院允許強制執行的依據(如上開調解筆錄、和解筆錄、確定支付命令、確定判決等),才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詳細流程及聲請,可參本站另一篇文章【強制執行網址】,有更詳盡的解說。
五、結論
本文只是列舉生活中較常見的債權債務關係發生方式,民法上還有許多會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情形,而契約的締結也不限於民法上所列舉的契約形式,只要雙方的約定沒有明顯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規定,基本上都會是有效的,也都可能產生債權債務關係,進而可以走前開各種法律途徑來請求之。
另外要提醒的是,如果自己想行使債權,一定要循正當的法律程序行使,不要自力救濟,否則可能會有相關的刑事責任產生(可能有哪些刑責?參本站另一篇文章【刑事責任網址】)。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江柏萱資深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