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經公證逕受強制執行」?
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
大家可能有聽過,房屋租賃契約經過公證的話,不需要經過法院訴訟就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但除了房屋租賃契約以外,其實還有很多種契約可以約定經公證後直接強制執行,像是一般的消費借貸契約,也就是借錢,就可以在借據約定說,如果到期了沒有還錢,願意逕受強制執行,然後再拿借據去公證。
然而,只要經過公證,任何約定都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嗎?哪些契約、可以怎麼樣約定強制執行呢?另外,契約的公證是如何辦理的呢?以下,我們一一來探討。
本篇文章重點
公證契約逕受強制執行
一、怎樣的契約約定可以逕受強制執行?
(一)法律依據:
依據公證法第13條的規定,只要是該條規定的可以約定的標的,雙方就能以契約約定「願逕受強制執行之標的範圍及條件」,並將該契約辦理公證,未來只要符合條件時,就可以直接依該契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二)得約定之標的:
至於公證法規定可以約定的標的,大致如下:
- 請求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
- 請求給付動產(如家具、手機、車輛等,非不動產的都均屬之)
- 請求給付租賃到期的不動產(房屋、土地或其他建物)
(三)約定需具體明確:
因為強制執行是一種非常強硬的手段,除非是約定可執行的範圍、條件、時間都相當具體明確,才會允許強制執行。否則若有模糊空間的話,法院都會盡量排除可以強制執行的範圍,以免因為強制執行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害。
所以如果雙方都同意接受強制執行的部分,在約定時就必須要將「願受強制執行的標的及範圍」,以及「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條件或時間」,都在契約中具體明確地特定出來。
(四)如果上述有點抽象,可以直接看下列表格:
得約定之標的 | 強制執行方式 | 需要明確記載的內容 | 常用契約的常見約定標的 |
---|---|---|---|
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 | 法院查封或扣押債務人名下財產,變得價金,再將積欠的部分交給聲請人。 | 1.受執行的標的範圍: 如:借款本金/到期而積欠之全部租金/約定利息/遲延利息/約定之違約金等。 2.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時間: 如:契約到期時/契約終止時/應定期給付的租金共?期未給付時/或擔保借據的支票跳票時/債務人明示拒絕給付時等。 | 1.消費借貸契約(一般借款): 本金、約定利息、遲延利息、約定之違約金 2.租賃契約: 到期未給付之全部租金、管理費、押金、遲延利息、約定之違約金、必要清潔或處理費用 3.買賣契約: 尚未給付的價金、遲延利息、約定之違約金 |
給付動產(家具、車輛等 | 由法院以強制力執行取回該動產,並交還聲請人。 | 1.受執行的標的範圍: 如:約定的特定動產(ex汽車)/約定特定動產的從物(ex汽車之備胎)等。 2.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時間: 如:契約到期時/契約終止時/應定期給付的租金共?期未給付時/債務人明示拒絕給付時。 | 1.租賃契約: 租用的物品(ex汽車)及其相關配件(ex汽車備胎、汽車方向盤鎖) 2.使用借貸契約: 借用的物品及其配件(ex手機與充電線) 3.買賣契約: 買賣標的物品與相關配件(ex落地燈座與燈罩) |
定有期限且期限屆滿時,交還租用的房屋或其他建物 | 由法院以強制力執行交還。 | 1.受執行的標的範圍: 如:租賃之房屋或其他建物(需載詳細地址或建號地號),應返還及回復原狀。 2.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時間: 契約到期時。 | 租賃契約: 租賃之房屋或其他建物 |
定有期限且期限屆滿時,交還租用的土地 | 由法院以強制力執行交還。 | 3.受執行的標的範圍: 如:租賃之土地(需載詳細地址或地號)應返還及回復原狀。 4.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時間: 契約到期時。 | 租賃契約: 租賃之土地 |
如果不是上開約定標的,就算經過公證,也沒辦法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或是如果是上開約定標的,但只有契約約定,而沒有經過公證的話,亦同。
二、常見公證的契約類型及約定
為了讓大家更清楚知道,在各契約中通常會如何約定,以下依較常見的契約來分類,舉例說明要如何約定逕受強制執行的約款:
(一)消費借貸契約(一般借款):
- 說明:
通常一般借款只會涉及金錢,所以約定受強制執行的內容也只有給付金錢的部分,如本金、約定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 - 範例:
「本契約雙方同意辦理公證。本契約辦理公證者,雙方同意,於本契約還款期限屆至後,借款人仍未完全履約者,就借款人應給付之本金、約定利息、遲延利息、約定之違約金等,均得逕付強制執行。」
(二)不動產租賃契約:
- 說明:
房屋或土地租賃契約很常碰到的情形是,契約已經到期了,租客卻不願意搬走,所以會約定受強制執行的情形,主要就是到期時應返還租賃的房屋或土地。而通常會一併約定,積欠的租金、管理費,以及其他應支付的費用亦得受強制執行。 - 範例:
「本契約雙方同意辦理公證。本契約辦理公證者,雙方同意,下列事項均得逕付強制執行:(1)於本契約租期屆至後,承租人仍未返還租賃房屋者,應遷讓房屋並回覆原狀;(2)承租人未依約給付租金或管理費,積欠?期未給付者,其欠繳之費用及遲延利息;(3)本契約屆滿或終止時,應返還之全部或一部押金;(4)本契約租期屆至後,為遷讓房屋及回復原狀所支出之必要費用;(5)本契約雙方任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得請求之違約金。」
(三)動產租賃契約:
- 說明:
如汽機車租賃契約,會約定強制執行的標的,與前開不動產租賃契約大致相同,包含租賃之動產,以及積欠的租金、遲延利息、違約金等。 - 範例:
「本契約雙方同意辦理公證。本契約辦理公證者,雙方同意,下列事項均得逕付強制執行:(1)於本契約租期屆至後,承租人仍未返還租賃物者,應返還租賃物;(2)承租人未依約給付租金,積欠?期未給付者,其欠繳之費用及遲延利息;(3)本契約屆滿或終止時,應返還之全部或一部押金;(4)本契約雙方任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得請求之違約金。」
(四)買賣契約:
- 說明:
買賣契約會需要強制執行的部分,除了該買賣標的物及其配件外,也可以約定給付金錢,像是買賣價金、遲延利息、約定的違約金等。 - 範例:
「本契約雙方同意辦理公證。本契約辦理公證者,雙方同意,下列事項均得逕付強制執行:(1)於本契約約定之交貨期限屆至後,出賣人仍未將本契約標的之全部給付買受人者,雙方約定應交付之標的物及相關配件;(2)於本契約約定之給付期限屆至後,買受人仍未給付買賣價金者,其應給付之價金及遲延利息;(3)本契約雙方任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得請求之違約金。」
(五)使用借貸契約
說明:所謂使用借貸契約,是指一方無償出借物品與他方使用,他方使用後應返還之契約。因為僅限於無償的情形,所以會需要強制執行的只有出借的物品,但也因為本來這個契約就是無償的,會進行公證的情形非常少見,這裡就不提供範例了。
三、如何辦理契約公證
只要是符合上述的約定類型,就可以請求公證人就這個契約內容做成公證書。
至於辦理公證的大致流程如下:
- 向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購買「公證請求書」。
- 請求的雙方填妥公證請求書後,將其與備好的所需文件(要公證的契約需至少三份,其他所需文件及物品,詳細可參司法院網站說明: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751-f6a88-1.html)一併交給公證處所人員,請求進行公證。 - 公證人進行公證時,請求人都需到場。但若無法親自出席,也可以備妥授權書後由代理人出席。
- 公證人進行公證(通常是單純審閱文件,但若是公證人認為有需求,也可以要求要到現場體驗)。
- 公證完成後,繳納公證費,即可取得公證書。
另外,公證費用的計算,是依照請求的標的金額而遞增的。收費額度大略如下(新臺幣):
- 20萬元以下:1000元
- 20~50萬元:2000元
- 50~100萬元:3000元。
- 下略,可參公證法第109條。
四、刑事責任
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規定,「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脫產的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而契約經公證的話,只要符合當初約定可以強制執行的條件(如契約到期)時,就會落入刑法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所以若是契約經公證得逕付強制執行,而做出一些類似脫產的行為的話,可能會有刑事責任。因為不是經過訴訟程序,一般人可能會較沒有注意到這個行為犯法,但實務上確實有因此被判有期徒刑的情形。
(*註: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390號刑事判決:「先因一時需資金周轉而向OOO借款,復自信XX公司不可能跳票而簽下票據不獲兌現即得強制執行之借款契約,待XX公司果然跳票後,明知將受強制執行,不思以正當途徑清償債權,為規避債權人之合法求償行為,竟意圖損害OOO之債權,將XX公司之有形、無形財產轉讓予他人,致使OOO之債權未能完全受償,造成OOO受有損失…」)
五、結論
公證雖然需要一筆費用,但如果標的金額較大,或是房屋土地租賃的情形,建議還是可以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並進行公證,對債權人較有保障。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
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
審閱/王博鑫律師
整理/江柏萱資深法務